(1)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①市属以上国有企业;②上市股份制企业;③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2)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市属集体企业(含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国有企业、中方为市以下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地企业驻宁分支机构、区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3)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5)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关于当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仲委字[2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