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并有以下各项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劳动权利。申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申诉请求;被诉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变更申诉请求应当在仲裁庭质证前提出,反诉应在答辩期结束前提出。
二、仲裁费由申诉人和被诉人在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预交,申诉方或者反诉方不按照规定预交仲裁费的,视为放弃申诉或反诉请求。
三、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调解,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是争议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调解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的优势在于能够尽快地解决争议。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法进行裁决,仲裁裁决不是最终结果,争议中的任何一方在接到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超过期限不起诉的,裁决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四、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即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知道本案的承办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五、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当事人要求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要求对账目进行审计的,应缴纳鉴定、审计费用,对不按照指定的数额和期限缴纳费用的,视为放弃该项请求。当事人在仲裁庭上也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或要求对证据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勘验。
六、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仲裁庭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查阅或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七、应到庭的当事人必须按仲裁庭的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参与仲裁的审理活动,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答辩期内仲裁委决定开庭的,当事人如对开庭时间有异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同意在答辩期内开庭。被诉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书面送达出庭通知书以后,申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可以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视为放弃抗辩权。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缺席裁决。
八、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律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的,没有证据,仲裁将无法认定事实,并无法支持您的主张。书证应提供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外文证据必须有中文译文。当事人未按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时限举证或举证不能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九、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仲裁权利,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扰乱仲裁庭秩序,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无线电寻呼机、电话机,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不允许进行人身攻击。对严重反仲裁庭纪律,经劝告不改者,申诉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退出仲裁庭,按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