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两个非法用工单位工作先后两次同部位受伤有关赔偿待遇问题的复函(闽仲委办函[2006]3号)
2007-3-1
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2006年1月16日的请示件收悉,对于在两个非法用工单位先后受到事故伤害人员一次性赔偿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伤残赔偿问题
在两个非法用工单位先后两次在同一部位受到事故伤害人员一次性赔偿问题,应依据在两个单位的受伤害时间、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适用标准。你委请示的问题是劳动者受伤时间、伤残鉴定都在2004年之前,而且用人单位没有为伤者投工伤保险的,应按照《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闽常[1994]24号)规定执行,进行两次赔偿,如果受伤害人员要求一次性支付,应给予一次性支付。在第二次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有意隐瞒在前个单位第一次受伤致残情况,且第一次受伤致残对造成在后一个单位第二次受伤致残有明确影响和作用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劳动者在后一个单位第二次受伤致残的赔偿待遇。
二、关于赔偿标准和赔偿标准执行时间问题。
对先后受到事故伤害人员一次性赔偿应参照《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赔偿标准和确定赔偿标准执行时间。上述劳动者的赔偿标准为定残时劳动者所在地(市)上年度劳动者年平均工资为标准,赔偿标准执行时间也应确定为劳动者定残之日起。
特此复函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