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活动中,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 申请人有提出仲裁请求和变更、放弃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和提出反请求的权利;有约定仲裁庭组成形式的权利;
2 有选任仲裁员和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的权利;有协议是否开庭仲裁和是否公开仲裁的权利;
3 有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权利;
4 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辩论;
5 有权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6 有权在开庭时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7 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8 有权自行和解或和解后又后悔;
9 有权被征询最后意见;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10 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11 有权申请修改、补充仲裁笔录,申请补正裁决书;
12 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