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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取证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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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的另一来源渠道是仲裁委员会的取证。遇到以下情况,需要仲裁委员会进行证据收集:

  (一)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

  (二) 仲裁认为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的;

  (三)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难以认定的;

  (四) 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收集的其他证据。

  仲裁委员会有权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人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并须2人以上进行调查。调查笔录应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三方签字。

  仲裁庭质证顺序,一般是先由申诉出示证据、被诉人、第三人进行质证;随后由被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第三人进行质证;最后是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被诉人进行质证。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证据,当事人提交仲裁庭的,仲裁庭负责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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