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外资企业被劳动管理部门裁决赔付前单位员工惠某某2月和3月的双倍工资。
惠某某于2007年7月被一外资企业招聘录用,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3月,用人单位在未与惠某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调整了惠某某的工作岗位,惠某某拒不接受,并以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为此,用人单位于2008年3月28日将惠某某辞退。惠某某于2008年3月30日向所属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2月、3月两倍工资,共计4400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了此案,认为,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诉请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案件。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惠某某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确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惠某某每月工资2200元。故仲裁委支持了惠某某的申述请求,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惠某某2008年2月、3月两个月二倍工资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