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林市区为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
松原、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为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
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为第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
调整后三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比调整前各增加170元,平均增长幅度为16.29%。
此次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47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现将2013年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印发给你们,请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布的数据,做好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工作。
由于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有的地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较前一年出现“负增长”的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产生了影响。为体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从今年起,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的地方,基本养老金计发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均使用“负增长”前一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