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1日起,河北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根据现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
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对收养人按其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除按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处分;是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地方和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降级以上处分;农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扣发百分之二十的补贴。下年度仍无明显转变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撤职以上的处分;农村享受定额补贴的,停发定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