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假国家规定2017
一、产假和陪产假
从条例中可得知,天津额外增加了30天的产假,再加上国家规定的基本产假98天,至少能够休128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而男方有7天的陪产假。
同时天津条例还有一个特殊的规定,这增加的30天产假如果因一些情况无法实现的,用人单位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作为补偿。也就是说30天的产假不休的话,可以得到补偿。但是具体如何操作,比如员工能否申请不休产假拿补偿,用人单位能不能强制要求不给增加产假等,这些问题都还需要等待具体的实施意见。
法条链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有两个孩子了,还能再生一胎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的,国家倡导的全面二孩政策不是全面二胎政策。如果第一胎是双胞胎,这就是二孩了,不能再生一胎了。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所以如果符合以上特殊情况的话,可以申请再生一胎,如果不符合再生一胎的要求生孩子的还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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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最长可休六个月哺乳假
从2017年3月1日起,在天津,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最长可休六个月哺乳假。
为加强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保护,天津市人大本月表决通过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为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条例还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
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