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军队干部在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①担任师级以上职务,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军龄(含参加地方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②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③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④未达到退休年龄,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⑤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级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役或在部队服役,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1993]政联字第6号)
军队干部离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军队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离休:
①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师职以下年满55周岁的干部;
②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军职年满60周岁的干部;
③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年满65周岁的干部;
④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且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⑤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⑥1948年底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⑦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军官,可以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推迟离休。
(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国发[1984]130号)
军队士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军队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①年满55岁的;
②服现役满30年的;
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④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定的。
(文件依据:国发[1999]27号)
军队营级干部工资多少:
预测军人工工资部队工资现役军人工资调整情况在职军官干部:
正师:8000,再增:2283;
副师:7129,再增:2123;
正团:6214,再增:1953;
副团:5457,再增:1813;
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审批机关:
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报批程序:
军队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享受护理费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门审批,报省备案,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干休所审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门审定,报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审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护理费。
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
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