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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障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加快我省新能源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6号),结合我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地。薄膜电池光伏发电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要求,使用荒山、荒滩、荒漠及未利用地,尽量不毁坏原有林草植被,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利用现有屋顶、设施农业顶棚、煤矿采空区、荒滩荒草地,以及具有压覆矿产备采区等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部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改变原有利用类型、不影响原有林草植被的非建设用地部分,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协商补偿,或以多种方式有偿使用。

第五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按照规划装机容量核定场区用地总面积。其中永久性设施用地面积在用地标准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施工期间的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标准可参照相关建设用地定额执行。

第六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以减少征收、征用土地。施工期施工道路尽可能利用已有道路,或与运行期检修道路相结合。

第七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由生产区用地、生活区用地和电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三部分组成。生产区用地面积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等生产用地和场区内的永久性道路用地; 生活区用地面积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八条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地的标准按10MWp计算:

附表: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标准(hm2)按10MWp计算

场区用地

总面积

建设用地

面积

其中

生产区用地

生活区用地

电场外永久性

道路用地

24.9-26.9

4-6.4

2.5

1.5

<2.4

场区用地总面积仅作为确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审核的依据。当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规划装机容量大于或小于10MWp时,其用地面积按照实际需要测算并从严确定。

第九条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进场道路宽度不得大于6.0米,检修道路宽度不得大于4.5米,用地面积按实际需要核定。

第十条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根据企业要求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一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必须在1年内动工建设,否则按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置;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8月7日起施行,2017年8月7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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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铜川“光伏+”多种模式推进光伏扶贫

铜川市地处陕北黄土高原与关中盆地交接地带,光照充足,年平均日照时间达2000小时以上,非常适合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农户庭院、屋顶,农村荒山荒坡建设分布式、集中式光伏电站,增加农户、农村收入,既符合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又是我市目前产业扶贫的新路径。

一、确定扶贫对象

目前,全市共有贫困村208个,贫困户17018户。以此为基础,确定纳入光伏扶贫的贫困村、贫困户数量并建档立卡,作为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明确光伏扶贫对象、分配光伏扶贫收益的重要依据。

二、光伏扶贫的模式

根据贫困村(户)自然条件(荒山荒坡面积、农户住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光伏扶贫建设模式和建设场址,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一是农户分布式电站。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为3至5千瓦左右。贫困户户用光伏电站选址原则上在贫困户屋顶或庭院建设。二是村级适度规模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对应规模为25千瓦左右。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选址要尽量选择荒山、荒坡、空闲地建设。三是农光互补项目。通过建设农业大棚,在棚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组件用以发电,棚下发展种植养殖,空中和地面相结合,发电和种养两不误,实现光能和土地的集约化、立体化综合利用,不仅能解决新能源产业的用地问题,而且有助于推动高效农业、设施农业的发展。四是建设大型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捐资或捐赠设备等方式,积极参与光伏扶贫行动,协力解决光伏扶贫的资金难题。

三、项目建设资金问题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措光伏扶贫项目资金。针对贫困户分布式项目,投入方面可考虑国家(省)专项资金+市、县(区)政府自筹资金+光伏企业捐助资金+扶贫包抓部门扶贫资金模式。集中式光伏电站可由国家(省)专项资金+村组土地流转取得部分资金+光伏企业捐助资金+国家政策性优惠贷款。省财政厅、扶贫局度安排光伏扶贫资金2000万元并确定全省10个试点区域,其中我市为宜君县。

四、建立项目运营管理体系

由市政府确定专业能源发展服务公司为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营维护及技术服务企业,委托运维企业对全市范围内村级光伏电站(含分布式)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进行统一管理。

五、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11月20日,我市首家地面集中式50兆瓦光伏电站???中广核天辰光伏发电项目成功合闸并网。我市发展光伏发电自然条件优越,应加强与大企业、机构的合作,出台适当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电力能源央企和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我市光伏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光伏扶贫的企业开展规模化光伏发电建设,保障参与企业的经济利益,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六、项目收益测算

常规情况下,光伏电站运行年限为25年。以5千瓦分布式项目为例,需面积80平方米,投资为5万元左右,冬季每天发电4小时(20度电),夏季每天发电8小时(40度电),年发电量按7000度计算,入网电价为0.98元/度,年收益为6860元。贫困户建设3~5千瓦的光伏发电系统,保守年均增收3000~5000元左右。此部分收入可作为贫困人口的长期固定收入。以贫困村建设25千瓦的分布式小型光伏电站为例,需资金25万元,村集体年均增收5万元左右。以100兆瓦集中式地面光伏发电站为例,需占地3300亩,年上网电量达到1.3亿度,总投资8亿元,建设期限5个月,投资回收期为8至9年,年销售收入(产值)可达到1.2亿元,实现利税1千万元以上。

七、建立光伏扶贫协调机制

编制全市光伏扶贫统一规划,重点是区域划定和并网接入,把光伏扶贫列为全市产业扶贫的重要方式。成立相应协调机构,主要领导牵头,统筹解决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光伏扶贫先进典型为河北曲阳、安徽金寨。其中安徽金寨目前建设光伏发电32万千瓦,218个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建成集体光伏发电站,平均每年给村集体带来6万多元收入,帮扶安装光伏发电的山区贫困农户达7808户,农户并网发电平均年收入3000余元。一个位于大别山山区的国家级贫困县,短短一两年内,摸索出一条产业扶贫新路子,被安徽省政府列为光伏下乡扶贫工程试点,国家能源局还在此召开了全国光伏扶贫现场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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