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执行政策的通知
辽价发[2016]17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促进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执行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所发全部电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其中,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你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下同)收购。
二、“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由你公司按照我省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即以前备案并于6月30日前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95元执行;1月1日以后备案的和以前备案但于6月30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88元执行。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由你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及时结算上网电费,我局不再批复具体项目的上网电价。
四、请你公司按季汇总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执行情况报我局。
2月22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
1.高度重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意义。
2.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工作。
3.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4.加强对建筑屋顶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
5.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
6.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机制。
7.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
8.进一步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
9.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
10.加强配套电网技术和管理体系建设。
11.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各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电量预测,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原则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
12.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融资服务。
13.完善产业体系和公共服务。
14.加强信息统计和监测体系建设。
15.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