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办法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补助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