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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离婚手续及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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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理部门

各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 部门职责

办理本辖区内居民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本辖区常住户口;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三)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四)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五)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五、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其中“婚姻状况”栏应与本人婚姻状况相符)、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二)须复印的材料:(A4纸复印一式一份)

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第一页、本人资料页;《结婚证》复印件;

(三)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35mm×45m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彩色光面相纸照片。

六、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一受理一审查一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初审: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本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向婚姻登记机关出示离婚登记必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婚姻登记员对双方当事人出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对证件、材料不全或不属于本登记处管辖的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对提交证件、证明材料齐全,属于本登记处管辖的当事人发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指导当事人填写;

(三)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持证件、证明材料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到婚姻登记室,在婚姻登记员的监誓下宣誓,并签署《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等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四)登记:婚姻登记员经审查,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给予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对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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