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4、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办理材料
1、双方当事人必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2、本人居民身份证(本市居民有《社会保障卡》的也同时带上)、结婚证;
3、自愿离婚协议书;
4、各自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照。
办理流程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离婚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1.证件、证明资料齐全、有效的,当场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