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收养登记对象和条件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一)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四)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五)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六)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办理收养登记机关
中国国内公民在肇庆市内收养子女的,在当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有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未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办理收养孤儿的登记手续,在被收养孤儿生父母或孤儿临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一)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孤儿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抚养教育小孩的能力等;被收养小孩成为孤儿的情况背景;收养人收养原因及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的证明;
6、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
2、孤儿的出生证,户口簿;
3、孤儿的成长报告;
4、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孤儿的身体检查证明;
5、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意见。
6、监护人为送养人提交的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1)监护人为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孤儿的兄、姐的,该证明由监护人所在单位或监护人住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2)监护人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该证明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3)监护人为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该证明由承担监护责任的组织出具;
(4)在指定监护的情况下,该证明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由人民法院出具。
7、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1)自然死亡于医疗机构内的由该机构出具;
(2)凡死于家中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
(3)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的,须经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4)宣告死亡的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5)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二、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国内公民(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收养福利机构抚养未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到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凭《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申请表》到福利机构申请办理试养小孩手续(三个月试养期),试养期过后,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福利机构)须提供:
1、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3、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5、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6、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7、被收养人的体检检查;
8、被收养人是残疾弃婴、儿童的,应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9、被收养人的集体户口底册。
三、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才能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收养在社会上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在弃婴发现地的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在办理收养登记前,须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社会弃婴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态、身体健康情况,抚养教育小孩的能力,捡拾弃婴的经过情况,保证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8、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不孕证明;
9、被收养人是残疾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供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才能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特殊困难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夫妇姓名、年龄、婚姻、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户口所在地、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与被收养人是怎样的关系,收养原因,被收养小孩父母生活特殊困难的情况,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不孕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3、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意见;
5、生父母与经常居住地的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6、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
7、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8、生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生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9、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10、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11、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持中国护照的华侨例外)才能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亲属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夫妇姓名、年龄、婚姻、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户口所在地、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与被收养人是怎样的亲属关系,收养原因,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不孕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3、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5、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7、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8、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六、收养继子女
继父或继母(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可以收养因再婚带来的继子女,并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继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一)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继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身体健康情况,抚养教育小孩的能力,收养继子女的原因,保证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6、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3、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4、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5、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6、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7、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