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
被收养人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
【办理条件】
1、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收养人应当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和年龄相差40周岁的限制。
【须提供的资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对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收养人的结婚证、户口、身份证并进行复印;
4、无生育能力收养人须县级以上计生部门的不育鉴定;
5、收养捡拾的弃婴(儿童)需公安机关出具的保安报案证明和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并进行公告(公告复印件)。
6、有送养人的,须送养人的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和送养人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再生育的协议书,并说明送养的原因,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需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困难证明;
7、送养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要求提供弃婴(儿童)进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和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8、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9、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或送养的一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10、收养人、被收养人的2寸合照一张,1寸单照各一张。
【办事流程】
收养人按要求提交材料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主管科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到场询问笔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审查合格,颁发《收养登记证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公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咨询服务电话】
天元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07312866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