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收养申请。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
三、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收养人的要求条件。
四、办理材料
通过“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注册成功账号后,查看公示和发布的儿童不需提交材料。选定意向儿童后,需按照《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间
如果有儿童福利机构录入并且公开发布儿童信息,则每个月1日、15日10:00开始公示可以被收养的儿童信息,6日、21日10:00开始发布可以被收养的儿童信息。
根据《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收养申请人通过“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实名注册并填报收养意愿,便可以网上查询儿童信息并选定意向收养儿童。待审查、评估、融合等环节完成后办理收养登记。
六、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我省已停征收养登记费。
七、联系电话
0531-86073841。
八、办理流程
通过“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申请收养儿童按照
注册→申请→审查→评估→融合→登记→回访的流程办理:①收养申请人登陆信息系统、实名注册并填报收养意愿。②收养申请人通过网上查询儿童信息并选定意向收养儿童。③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申请人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网上初审。④初审合格的收养申请人,接受是否具有收养能力的评估。⑤送养人或收养申请人申请收养前融合的,进行收养前融合。⑥按照《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⑦送养人要求回访的,与收养人协商进行收养后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