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另:
1、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条件第1、4条,送养人条件第3条及上述第2条的限制。
5、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被收养人条件第1、4条,送养人条件第3条、收养人条件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办理材料
收养人提供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提供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提交: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提交:
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提交:
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提交:
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办理流程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持上述相对应办理材料到当地的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地点
宁波市区各民政局收养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