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2)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二、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
3、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5、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6、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三、程序: 政策咨询→送交证件、证明→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审查审批→通知收养人(未批准则退回材料)→颁发《收养证》
四、时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弃婴收养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必须满60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五、相关材料:
收养人:
(一)收养登记申请书;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三)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四)收养人所在区(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包括既往婚育情况。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情况的证明.
(五)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被收养人满10周岁以上的出具的个人意见书。
(七)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二张。
送养人:
(一)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二)生父母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书;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收养人和送养人同辈旁系血亲关系证明。
(四)提交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被收养:
(1) 被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2)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3) 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填表申请→通知试养孩子、签订协议书→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