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本地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可向厦门市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在女方怀孕前提出再生育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怀孕。
夫妻双方必须满足: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双方只有1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注: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本地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可向厦门市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在女方怀孕前提出再生育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怀孕。
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需要提供的基础资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可使用临时身份证;
户口簿:请携带双方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结婚证:提供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2、如果您是以下情况,请携带相关证件与材料: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情况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备注:单独夫妇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外省一方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情况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备注:单独夫妇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外省一方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再婚需生育二胎的情况
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节书);
一方丧偶后再婚的情况
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子女为残疾的情况
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领取再生育后,怀孕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
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引产证明书;孕妇因故流产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
领取再生育证后生育的小孩因故死亡的情况
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1、申请再生育的对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再生育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再行审批;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3、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署单位和经办人意见,作出准予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告知乡(镇)和当事人的同时发给生育服务证,也可以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委会送证上门。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公示5个工作日
费用:免费
厦门各区乡镇/街道计生办事机构查询:
思明区
湖里区
集美区
海沧区
同安区
翔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