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稳岗补贴政策
为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日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合发出《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各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云南稳岗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岗补贴。
各统筹地区受理稳岗补贴申请每年审批1次,具体程序如下:
企业申请。符合政策范围的企业,填报《申请审批表》,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隶属关系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认定公示。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每年7月底前,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类型进行认定。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
审核批准。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认定公示的企业审核后,于每月8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
资金拨付。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资金用款计划及拨付汇总表,于每年9月底前拨付补贴资金。
经批准享受补贴的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过程期间,次年需再次申请稳岗补贴的,可不再认定企业类型。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