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河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城市园林苗圃基地征地补偿标准方案》已经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韶府复[2011]8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法组织实施。
二О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韶关市城市园林苗圃基地征地补偿标准方案
一、征地范围
韶关市城市园林苗圃基地规划控制红线范围约7785亩(519公顷),实际计划征地面积为5151亩(343公顷),实施征地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面积476亩,涉及村头、大村2个村委会集体土地面积为4675亩,其中涉及村头村委会的土地1993亩,大村村委会的土地2573亩,争议地约109亩。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面积约95646平方米(根据市城乡规划局地形测绘图统计测算),需安置户数656户共2500多人。
二、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苗圃基地项目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芙蓉新城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关于印发韶关市区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韶府办【2007】109号)等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塘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为6万元/亩;
其中水田的青苗补偿费为1100元/亩,菜地的青苗补偿费为2200元/亩,鱼塘的青苗补偿费为3033元/亩。
2、旱地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为4.5万元/亩;
其中青苗补偿费为1100元/亩。
3、林地(含土地补偿、青苗补偿)1.44万/亩
其中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为1.24万/亩,青苗补偿费为2000元/亩。
4、建设用地1.32万/亩。
注:水田、菜地、鱼塘、旱地中具体的安置补助费根据村委人均耕地数而由村委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1、果树
特大棵(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0厘米及以上,且冠幅2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300元/棵计;每亩超过80棵(每8.34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24000元/亩(每平方米36元)计。
大棵(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7厘米及以上,且冠幅1.3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150元/棵计;每亩超过80棵(每8.34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12000元/亩(每平方米18元)计。
中棵(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4厘米及以上,且冠幅0.9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80元/棵计;每亩超过120棵(每5.56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9600元/亩(每平方米14.4元)计。
小棵(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2厘米及以上,且冠幅0.5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30元/棵计;每亩超过220棵(每3.03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6600元/亩(每平方米9.9元)计。
大果苗(高度1.3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10元/棵计,每1.33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5000元/亩(每平方米7.5元)计。
小果苗(高度1.3米以下):零星种植按2元/棵计,每0.33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4000元/亩(每平方米6元)计。
秧苗按5元/平方米计。
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24000元(即36元/平方米)
2、葡萄
特大棵(已挂果、上架、主直径6厘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400元/棵计;每亩超过70棵(每9.53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28000元/亩(每平方米42元)计。
大棵(已挂果、上架、主直径4厘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300元/棵计;每亩超过80棵(每8.34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24000元/亩(每平方米36元)计。
中棵(已挂果、上架、主直径2厘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100元/棵计;每亩超过90棵(每7.41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9000元/亩(每平方米13.5元)计。
小棵(已挂果、上架、主直径1厘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50元/棵计;每亩超过100棵(每6.67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5000元/亩(每平方米7.5元)计。
葡萄苗(没有上架)按果苗标准补偿。
葡萄园棚架:水管架设的按1000元/亩(每平方米1.5元),铁线架设的按800元/亩(每平方米1.2元),竹片架设的按400元/亩(每平方米0.6元)
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28000元(即42元/平方米)
3、甜笋竹、腊竹
大兜:5条(每条高度4米以上,成材)以上为一大兜,零星种植按100元/兜计,每亩超过100兜(每6.67平方米超过1兜)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10000元/亩(每平方米15元)计。
中兜:3-4条(每条高度4米以上,成材)为一中兜,零星种植按50元/兜计,每亩超过150兜(每4.45平方米超过1兜)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7500元/亩(每平方米11.25元)计。
小兜:2条(每条高度4米以上,成材)及以下为一小兜,零星种植按10元/兜计,每亩超过300兜(每2.22平方米超过1兜)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3000元/亩(每平方米4.5元)计。
苗:零星种植的按每兜2元计;每亩超过1000兜成片种植的按2000元/亩(每平方米3元)计。
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10000元(15元/平方米)
4、散生杂竹、篙竹及其他竹:
大兜:10条(每条高度4米以上,成材)以上为一大兜,零星种植按80元/兜计,每亩超过100兜(每6.67平方米超过1兜)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8000元/亩(每平方米12元)计。
中兜:4-9条(每条高度4米以上,成材)为一中兜,零星种植按40元/兜计,每亩超过150兜(每4.45平方米超过1兜)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6000元/亩(每平方米9元)计。
小兜:3条(每条高度4米以上,成材)及以下为一小兜,零星种植按10元/兜计,每亩超过300兜(每2.22平方米超过1兜)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3000元/亩(每平方米4.5元)计。
苗:零星种植的按每兜2元计;每亩超过1000兜成片种植的按2000元/亩(每平方米3元)计。
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10000元(15元/平方米)
5、蕉
大条(主干高1.5米及以上、0.5米高处主直径15厘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30元/条计;每亩超过150条(每4.45平方米超过1条)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4500元/亩(每平方米6.75元)计。
小条(主干高0.5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15元/条计;每亩超过200条(每3.34平方米超过1条)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3000元/亩(每平方米4.5元)计。
苗(主干高0.5米以下):零星种植按5元/条计;每亩超过400条(每1.67平方米超过1条)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2000元/亩(每平方米3元)计。
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4500元(每平方米6.75元)。
6、成片林地按每亩2000元青苗费补偿。
零星树木按以下标准补偿:
特大树(胸径50厘米及以上):200元/棵)。
大树(胸径20厘米及以上):50元/棵)。
中树(胸径10厘米及以上):30元/棵)。
小树(胸径10厘米及以下):5元/棵)。
(三)常见建筑物和构筑物类
1、砖砌瓦顶简厕按100元/平方米计算。
2、砖砌水泥底粪池按80元/平方米计算。
3、砖砌围墙:24墙按50元/平方米计算,18墙按30元/平方米计算。
4、砖(石)砌塘基、挡土墙按120元/立方米计算。
5、砖砌水泥底水池按100元/立方米计算。
6、埋地粪缸按20元/个计算。
7、水泥晒谷坪:厚度5厘米及以上的按30元/平方米计,厚度5厘米以下的按15元/平方米计。
8、砖砌或水泥批挡水井(口径1米以上、深10米),每口补偿2000元;深度每加1米,增加200元;手摇泵井每口补偿500元。
9、塘涵500元/条。
10、水泥电杆:8米长,240元/根;6米长,180元/根。
11、木电杆:30元/条。
12、用于维护农作物不受禽畜损害的勒树作为勒丛处理,大勒丛(平均高度2米以上)8元/米,小勒丛(平均高度2米以下)4元/米。
13、金属水管:4分管,6元/米;6分管,8元/米;
1寸管,12元/米;1.5寸管,15元/米;2寸管,20元/米;2.5寸管,28元/米;
14、PVC管:4分管,3元/米;6分管,4元/米;1寸管,6元/米;3寸管,10元/米;4寸管,14元/米;5寸管,19元/米;6寸管,24元/米;
15、水泥涵管:直径30厘米,15元/米;直径60厘米,30元/米;直径80厘米,30元/米;直径100厘米,95元/米。
16、水泥柱:长度1.5米以下:20元/条;长度1.5米以下:20元/条;长度1.5米至2米:30元/条;长度2米以上:40元/条。
17、竹片围栏3元/米,纱网围栏1.5元/米。
18、木柱石棉瓦顶简易棚,有石棉瓦或木板围起的按30元/平方米计,没有围的按20元/平方米计,铺有水泥地面的增加15元/平方米。
19、水表:已向自来水公司缴交了报装费、手续齐备的按600元/个计,其余的按60元/个计。
20、已经用作盖板、简易桥等水泥板(厚6-10厘米)按50元/平方米计。
(四)其他有关规定
1、未列入的附着物参照韶府办函【2005】61号文、韶府办【2007】109号文和芙蓉新城相同作物的标准实施补偿,如无则参照类似标准给予补偿。
2、对个别特殊的附着物,按实际的造价或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3、补偿款付清后,青苗、附着物归国家所有。
4、在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上种植各种附着物,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按规定进行补偿。以虚假合同骗取补偿的一律视作集体财物,青苗、附着物等补偿归集体所有。如涉及诈骗等违法行为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征地预通告发布后,各种抢种、插种、抢建的青苗、附着物或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6、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由武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