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1日起,新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正式建立。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可享受不低于80元的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可享受不低于80元的护理补贴。值得一提的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还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近日,自治区下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全面建立新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
记者了解到,此次补贴对象主要包括具有新疆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标准发放。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财力可持续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均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采取现金形式按季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另外,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补贴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者可由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办。
“两项补贴”自申请递交当月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城乡低保资金发放程序,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构负责发放到残疾人或监护人手中。
记者从自治区残联了解到,两项补贴制度将由民政部门牵头、残联协调配合的方式进行,是国家层面创建的第一个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它还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进行了有效衔接,填补了残疾人福利制度的空白,有助于巩固提升家庭对残疾人的照顾功能,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自治区残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政策实施后,新疆将有17万名重度残疾人,13.8万名困难残疾人可获得补贴,并逐渐实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