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新的养老金调整方案规定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8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75周岁(1938年出生)、80周岁(1933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2012年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基数130+工龄×3+2013工资×3%,另女满60男满65再加20。
基本养老金+基数130+工龄×3(注:)+2013年12月工资×3%,另女满60男满65再加20。
区别一:养老金的项目不同。按照老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工龄工资)等五部分组成;按新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三部分组成。
区别二: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同。
1、基础养老金:按2005年全省和其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的20%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确定;
3、过渡性养老金: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前推算的储存额,除以120确定;
4、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其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除以全部缴费年限,乘以2005年全省和其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再乘以5%计算的调节金;
5、按照参保人员1999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元的缴费年限养老金(工龄工资)。
老办法中,基础养老金存在吃“大锅饭”,待遇差别不大的情况,容易出现“迟退不如早退、多缴不如少缴”的现象,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1、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参保人员的最低缴费系数为参保人员从参加工作(或参保)至退休时各年的缴费系数的平均值,各年的缴费系数为当年缴费工资与同期省公布的缴费基数60%的比值,各年缴费系数大于1的,按1取值。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例如:50、55、60、70岁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95、170、139、56个月)。
3、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