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初级工,工作年限11年,工改前的基础、岗位工资为82元,工龄津贴11元,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64元,合计为157元,刚好等于新工资标准初级工二档的工资额,再根据11年工作年限,按«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套改表»可套技术等级工资为初级工二档,最后确定,这位初级工的工改后的技术等级工资为初级工三档169元。
4、套改中应注意的问题
(1)93年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套改中,从劳动部门取得的技师、高级技师不与新工资标准挂钩。
(2)“工作年限”计算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3)套改岗位工资后,低于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满后取得的岗位工资的,可按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满后确定的岗位工资执行。
第三节1993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改政策
一、工改前已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政策
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水平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水平扣除一定比例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按照同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扣除一定比例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同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二、工改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确定办法
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部发给;退休人员,退休前职务工资和津贴根据工龄按一定比例计发【教龄满30年(女25年)的按100%计发】。
工人的退休费,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的技术工人退休时,根据工龄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教师享受的教龄津贴,在离退休时按100%发给。
三、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政策
按国务院国办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在1993年工改中,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35元。
第二章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的运行
第一节工资标准的调整
1、第一次调整
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人发(1997)89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2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2、第二次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鲁人薪(1999)2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12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3、第三次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4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鲁人发(2001)27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按月人均10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3、第四次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2001)9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月人均8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3、第五次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3)102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5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讲述这五次调资,主要是便于大家了解国家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的演变过程,同时,在确定调动工作、专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事业单位“双肩挑”等人员的工资待遇时,应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和顺序进行计算和套改。在这几次调整标准时,遇有晋升职务(技术等级)、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与调整标准增加工资的时间相同时,除2001年10月1日调整标准应先按照晋升职务人员的办法先确定职务工资,再调整工资标准外,其他几次都采取了可分别计算的办法,既可以先调整工资标准后再按晋升职务或正常升档的规定确定工资;又可以先按晋升职务或正常升档的规定确定工资后再调整工资标准。也就是常说的那头高按那头处理的办法。
第二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晋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可在本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份起兑现工资。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考核不合格予以降职、低聘的,从任免机关作出撤职、低聘决定次月起,职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
参考文件:国办发[1993]85号、鲁人薪[1996]13号,鲁人[1998]15号。
职务工资正常晋升中应注意的问题:
1、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必须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只有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人员,才可以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1日起兑现工资。考核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一年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关于考核年限的确定问题。我省首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期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以后次顺延。
(1)由企业或外省调入事业单位的,调出单位应将调动人员在原单位的年度考核情况,如实介绍给调入单位。经调入单位认定,表现较好的,其调动工作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2)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参照上述(1)款的规定,其分配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3)执行见习期工资或新参加工作后直接确定工资档次的人员,见习期满或正式确定工资档次的当年,可以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计算。
(4)连续两年考核期中,第一年考核成绩不合格,第二年考核合格的,考核年限从第二年开始计算。第一年考核成绩合格,第二年考核不合格的,考核年限从再次考核合格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5)连续两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人员,在此期间,不论职务工资是否变动,增加多少,均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6)上一个考核年度为合格以上,当年9月30日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以按离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离退休费,也可以按在职人员晋升工资档次的办法,并按一定比例打折后增加退休费。
(7)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应按本人第二个考核年度9月30日执行的工资标准,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第三节职务变动人员工资的确定
职务变动人员,主要包括职务晋升、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低聘和工人技术等级变动等几种情况。
一、晋升职务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
晋升职务人员的工资处理,从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基本上都是同一个原则,就是担任什么职务,执行什么职务的工资标准。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后,确定工资的原则,与专业技术人员确定职务工资的办法完全相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后确定的工资待遇,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的下月起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指取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晋升职务人员确定工资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与晋升职务后工资额相同时的工资处理。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额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相同的(由于工资标准的偶然巧合所造成),可向上顺延增加一档职务工资。如,99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员级三档260元,助级一档同样也是260元。某专业技术人员,99年12月工资为员级三档,99年12月聘任助级职务,那么其聘任职务后的工资为助级二档。
2、关于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后的工资处理,事业单位中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只能按照其中一种职务和相应的工资额确定工资,不能两种职务、两种工资额交叉并用。
二、事业单位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其新聘任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并从新任职务的下月起执行。其中低聘一级的,职务工资在现基础上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低聘两级的,职务工资在现基础上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后,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低聘三级的,职务工资在现基础上降低两个工资档次后,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现职务工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在降低一档或两档职务工资时,可按本职务第一档与第二档的档差予以降低,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新任职务确定的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执行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
(二)因不胜任专业技术职务而调整到非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并从调整岗位的下月起执行。
(三)待聘人员,从待聘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中活的部分。
三、工人技术等级确定后的工资处理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经人事部门考核确定技术等级的,从取得技术岗位证书的下月起,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属于晋升技术等级的按职务晋升人员确定工资的办法处理)。在首次工人技术考核中取得技术岗位证书的,一律从1996年10月起兑现工资。
(一)未按规定参加技术等级考核或经考核未能取得所申报的技术等级的,按鲁人薪[1995]6号文件等规定条件申报技术等级(工作年限和本工种年限计算到1993年底)的下一等级确定工资。其中按文件规定只能申报初级工的,按初级工确定工资。
(二)新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复员、退伍军人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未参加过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的,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年限条件直接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的考核。
参考文件: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鲁人薪[1994]13号、鲁人薪[1997]9号和鲁人薪[1998]24号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