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印发<</SPAN>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列入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是:实施公务员制度的七类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根据公务员法及中央有关规定,确定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原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经重新审核后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原执行机关工资制度,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范围。
二、人员对象
(一)下列人员列为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1、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人员。
2、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列为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1.使用事业编制在机关工作的混岗人员;
2.已调离机关,工资关系为转出的人员;
3.受行政、刑事处罚发生活费的人员。
(三)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做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工资关系尚未转移到现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到现工作单位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三、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领导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的15个调整到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个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个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
(二)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4)。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三)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不含基本称职,下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如现级别工资额和晋升后级别对应某个档次工资额相同的,级别工资档次可在对应的某一档次基础上顺延一档。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如其中有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的,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四)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如果试用期满合格后所任职务低于按学历对应的职务的,也可以执行按学历对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四、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
(二)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6)。
(三)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四)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待遇。
1、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技术工人,学徒期待遇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职高)、技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
普通工人,熟练期待遇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职高)、技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为590元。
2、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
技术工人岗位工资:初中毕业生初级工1档;高中(职高)、技校、中专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初级工1档;大学专科毕业生初级工3档;大学本科毕业生初级工4档。技术等级工资均执行初级工对应工资标准。
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初中毕业生普工1档;高中(职高)、技校、中专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普工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普工4档;大学本科毕业生普工5档。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为普工2档。
(五)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五、套改工资有关政策
(一) 关于套改职务(技术等级)。
1、套改职级工资时的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2006年6月30日所任的职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认定以公务员管理部门确认为准。
2、 新担任领导职务处于试用期的人员,可按照试用期职务参加套改。
3、 技术工人套改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时的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管理规定正式聘用的,2006年6月30日所聘的技术等级(职务)。只有资格没有被聘用的不能兑现工资。
(二) 关于任职年限和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
1、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其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下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2、 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与原任低一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3、 任现职务前担任过同级职务或高职务,其原任同级职务或搞职务的时间可与任现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
4、 从企事业单位调到机关,调动前没有行政职务的,或由行政职务没有明确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其任职年限。
5、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被聘用现技术等级(职务)当年其根据实际聘用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6、 凡不符合《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规范和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90号)规定聘用条件的技术等级(职务),一律从达到规定聘用条件的当年起计算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
(三) 关于套改年限。
1、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不合格)的年限。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其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时间;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2、 可视作套改年限的规定,只限于本次套改工资和级别正常运行时达到规定年限时使用,工龄计算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 关于军转干部套改办法。
1、 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军队行政干部转业后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其任职年限是指从任部队职务的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2、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犯有严重错误,受过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的,按现职务进行套改。
六、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工资调查指标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比较每年进行一次,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八、其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杭州、宁波2个副省级城市的公务员,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职务工资:局长、副局长职务分别相当于正厅级机构的副厅(局)长、处长;处长及以下职务与正厅级机构的相同。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局长、副局长分别按正厅级机构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按正厅级机构相同职务人员套改。
杭州、宁波2个副省级城市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正厅级机构的厅局级非领导职务、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的基础上高定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国家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个级别工资档次。
根据国发〔1983〕68号、劳人薪〔1986〕100号文件规定,已享受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西藏、青海内调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其中,固定过一档的,高定1个级别工资档次;固定过两档及以上的,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最多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符合高定级别工资档次的人员晋升职务后,应先将高定的级别工资档次拿开,按规定确定级别工资后,再高定级别工资档次。
(四)1993年工改以来的各类保留工资在重新套改后不再保留。
(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或党内撤职、留党察看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3个岗位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然后再降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4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5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六)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的办事机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均按本省的统一规定套改,其津贴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在实施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改革时,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组织实施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是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备案后实施。省直各单位的个人套改增资报省人民厅审批;各市、县(市、区)如何审批由各市确定,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