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并已执行完毕。
唐某系某幼儿园学生, 9月28日,因该幼儿园厕所地板湿滑,地面没有铺设防滑的胶垫,唐某不小心摔倒致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唐某右颊动态凹陷,长约4cm,右口角稍向右侧倾斜,后期需要继续治疗。幼儿园已补偿唐某10960元。
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权利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唐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尚不具备相当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唐某受伤,该幼儿园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教育和保护义务,因此对于唐某遭受的损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该幼儿园赔偿唐某17802.5元,扣除已经支付了的10960元,还应支付唐某6842.5元。
法官提醒:根据修改后的《民法总则》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其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应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