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为进一步便捷中小学生转学,规范转学流程,我区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跨省(区)、市、县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跨县(区)以上变化的,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县(区)学校。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通知》要求,中小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学籍管理部门在开学1个月内集中办理,逾期不再受理。转学学生需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此外,跨省(区、市)转出或接收外省(区、市)转入学生的,由各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根据现行的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要求,高一年级第二学期要建立考籍,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在此期间不允许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
以往学生转学,家长和学生需要填写纸质转学申请表,并分别到转出和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盖章,费时又费力。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取消了纸质转学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今后转学只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来办理。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还将转学流程做了要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到其他省的,要符合转入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当地规定和学校学位空额等情况安排入学;对于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依据转出学校所出具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入申请并上传相关接收证明后核办;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此外,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还规范了转学办理时间,新增高一年级下学期不允许办理转学,明确了高三原则上不允许转学以及义务教育阶段、高中三年级不得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