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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出台指日可待 建议重点应落在监护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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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国家法律该怎么管?

张浩/漫画

本期话题:教育部副部长郝平近日表示,目前教育部正配合全国妇联起草家庭教育法草案,下一步将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家庭教育法出台指日可待,你对这部法律有哪些期待和建议?

话题预告:深圳日前开展了全面“禁摩限电”专项行动,引发市民热议。自4月11日起,北京也将在部分路段禁止电动二轮车通行。摩托车、电动二轮车该不该禁,应该怎么管,您有哪些意见建议?

符向军:让法律走进家门

家庭教育立法是法律走进家门的体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在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下,“法律不入家门”的传统思维已然不合时宜。从“常回家看看”入法以及反家暴法出台也可看出,法律走进家门是法治的必然趋势,是法治触及社会治理体系各个层面的体现。

家庭教育立法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宏观需要,也是解决家庭教育、社会保障与服务、孩子健康成长等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具体而微的需要。比如针对城乡二元差别下家庭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需要立法平衡权益,规定财政资金、师资、学校等优质教育资源更多投入农村地区,以保障农村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和实现教育公平;比如许多家长缺乏育儿知识与经验,不懂如何科学合理教育培养孩子,存在“棍棒教育”现象,需要立法予以规范;比如许多农村家长外出打工,“留守儿童”长期无人照看、监护而社会服务又跟不上,需要立法规定具体的家长责任和义务,并予以必要的社会保障和服务;比如许多单亲、再婚家庭关心、教育孩子不够,甚至存在打骂虐待孩子的情况,也需要立法予以针对性考量。

当然,在家庭教育立法的具体操作中,也应注意到千家万户教育方式、生活习惯的差异性,立法宜着眼和厘定原则性、一般性的大问题、大方向,对具体、特定的教育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不伤害孩子健康成长的权益,就不宜过多限制。

总之,家庭教育走出法律真空,迈入法治化建设轨道,通过立法来补齐教育保障与服务短板,实现教育发展的均衡与公平,确保孩子们不管在农村、城市都能健康快乐成长,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与重要的现实意义,实乃社会发展进步的大势所趋。

李弘:家庭教育是“公事”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家庭教育是私人行为,是“家事”,是私人活动领域。其实,家庭、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体系的基础,家庭、家庭教育早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家事”“私事”,而是关乎社会整体发展命运的“官事”“公事”,是一种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公共性社会事务,因此,政府承担起家庭教育的管理责任责无旁贷。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把促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当作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了完备的家庭教育体系,如果父母被指控对孩子“严重忽视”,将等同于虐待罪,受到严惩。所以,应当在立法中明确政府是家庭教育管理与实施的责任主体。但目前,我国政府在家庭教育的组织管理、人员投入、政策保障等方面都较难令人满意。要明确家庭教育的各级管理机构及其相应的职责范围,赋予相应的行政权力,并从物质、资金、制度、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还要规定当家庭教育缺位时,政府如何及时接手,不能让孩子成为“问题家庭”的受害者。

家庭教育立法同时应当把规制“问题家长”作为重要目标。在社会转型时期,教育随着家庭的变迁发生改变,“虎妈”“鹰爸”有之,“猫爸”“羊爸”有之,各种家长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上形成众多“派系”,此外,“养而不教”与“教而无方”并存,家庭教育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各级教育部门和各个社区可以开办“家长教育学校”,多方面、多角度地对家长进行强制性培训,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

李雪雯:重点应落在监护人身上

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责任和完备的家教体系,我国政府在家庭教育方面承担主体责任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仍须将家庭教育的重点落在父母等监护人身上,希望在立法中明确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一是树立责任意识。不论是因外出谋生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显性留守儿童,还是因“一生了之、隔辈照料”观念造就的隐性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均因父母等监护人的主体责任意识缺位。故而,树立责任意识是第一要务,应将婚姻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婚姻的前置程序,凡欲缔结婚约者必须接受一定课时的家庭教育指导,并通过相应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具备结婚生育的条件,把好家庭教育的首道关卡。

二是更新理念知识。当前家庭教育观念中“家本位”思想浓厚,孩子仍被看作家庭的附属品而非独立的人,过度保护和过度教育时有发生。由于没有专门系统的教育理念知识输入,即便是一些具备现代教育观的监护人仍是“摸着石头过河”。有关部门应不断研究更新教育理念,逐步实现家庭教育培训的常态化,一方面集合文化、宣传、卫生、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以及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形成家庭教育理念更新的合力;另一方面加强家庭教育市场的培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家庭教育提供系统、专业的科学指导,进而实现一对一常态化培训,打消监护人的养育焦虑症。

三是建立惩戒机制。对于部分不负责任的监护人,追责机制和法律惩戒必不可少。一方面,对拒不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因忽视家庭教育致使未成年人违法的监护人,司法部门可根据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处以训诫、罚款等处罚;另一方面,对严重忽视、虐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剥夺其监护资格的同时依法追究刑事或者民事责任。

徐清:理顺三个关键问题

家庭教育法对多数家长来说颇为新鲜,其实,我国法律法规对家庭教育已有不少规定:如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民法通则明确了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法律规定了家庭教育的主体、内容、责任等。

然而,近年来屡屡曝光的“狼爸”“虎妈”教育模式、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虐童事件等家庭教育问题让人困惑:为何现有规定不能规范家庭教育?

究其根本,一方面,受“法不入家门”及现代家庭自治、家庭独立等观念影响,民众普遍认为家庭教育是家事,外人无权置喙、公权力不宜介入,使得家庭教育成为仁者见仁的“法外之地”。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职能部门难以用法律之“剑”击破家庭封闭之“壳”,导致一些家庭教育违法行为逃脱公权力监管。显然,家庭教育法只有回答好“管什么”“怎么管”“谁来管”三个关键问题,才能真正遏制家庭教育问题。

家庭教育法“管什么”?不同的家庭、不同的孩子有不同的教育模式,再加上城乡差异、家庭经济文化条件差异等家庭隐私属性,客观上要求以谨慎、科学和理性的态度把握好法律干预的“度”,平衡好家庭教育中的“私”与“公”的关系。应明确政府、社会、学校等对家庭教育的支持、服务与帮助责任,重点将家庭在未成年人遭遇健康、安全、品德或自我发展等方面的家庭教育危机纳入管理。

家庭教育“怎么管”?鉴于家庭私事不好插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还有较大市场,应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明确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及时报告发现的家庭教育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家庭教育偏差,遏制可能出现的恶性家庭教育事件。

家庭教育“谁来管”?父母无疑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但在父母因吸毒、患有精神疾病等无能力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或不管不问任由孩子自生自灭等消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时,应明确具体介入指导和纠正的职能部门。此外,还须细化教育、妇联、民政等部门介入家庭教育的条件、方式及具体职责,确保一些无法获得家庭教育的孩子得到国家关爱;明晰认定不当行使家庭教育权的具体条件、方法、法律责任及追责主体,保障法律实施效果。

网友声音

韦贵莲:《颜氏家训》《曾国藩家训》《傅雷家书》等经典作品经久不衰,充分显示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通过立法提升家庭教育质量,为孩子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非常必要。

石文纲:家庭教育法须明确政府、学校、家长间的各自分工和责任义务,还要设立家庭教育专项经费,确立农村和城市等地区不同的家庭教育投入体制和筹资办法。

宋涤宇:我们迫切需要一部法律来调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教育关系,希望家庭教育法能够保障孩子与父母站在平等的平台上对话。

杨金坤:家庭教育不乐观,家长重知轻德爱跑偏,青少年犯罪见媒端,虐童案、弃婴案、留守儿童泪涟涟。教育部和妇联,抓住问题是关键。明确机构和主体,多部门,专人员,构建立体教育端,权利、责任、义务全体现,经费保障最关键。

李浣:目前我国儿童的家庭教育令人堪忧,很多家长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有的对孩子溺爱迁就,有的对孩子简单粗暴,这都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少年强则中国强,期待家庭教育法早日出台。

王雅萌:中国家庭尤其是城乡家庭间的经济条件差异巨大,他们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若用法律规范来规制家庭教育,需要大力做好调查基础工作。

连真:学校教育是批量化教育,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继续和发展,而家庭教育则是个别化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决定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成效。

张志勇:家庭教育法旨在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关键是怎么落实。我希望家庭教育法制定时多关注、多考虑农村家庭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

黄河:希望国家能以立法形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投入家庭教育专项经费到社会基层组织,并且监督专款专用,让广大社区和农村聘请家庭教育专家提供优质咨询及培训。

姚恩明:法律并非化解所有社会矛盾的锐器。家庭作为社会细胞,面临的问题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应期望以一部法律毕其功于一役。

黄从余:很多人信奉“棍棒之下出孝子”的教育理念,殊不知对孩子的价值观、人生观产生了很大影响。许多成年人的习惯性犯罪,往往与早年时期的家庭生活经历有关。因此,我对这部家庭教育法充满期待。

梁立旗:说到家庭教育,一般人会认为是长对幼的单向教育,其实,在家长教育孩子的同时,家长也是受教育者。在某些方面,家长也应该真诚地向孩子学习。建议家庭教育法中列出家长要加强学习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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