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
一、项目名称:户口登记
二、办事指南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办事内容:
(一)毕节籍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入户
1、办理条件:毕节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是指离开本市原户籍地就读、入伍,现因未分配工作或不分配工作等原因回原户籍地居住的人员。
2、办事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毕业证》
(2)如家庭住址发生变迁,需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
(3)《户口迁移证》或《贵阳市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3、办理程序:凭以上手续直接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二)随军人员入户
1、办事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的《军官证》;
(2)经师级政治部门审批的随军人员情况审批表;
(3)随军人员的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
2、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分、县(市)局或市局户籍窗口审批。
(三)捡拾、抱养小孩的入户
1、办事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收养证》;
(2)本人申请;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申报;
(2)派出所审批后报分、县(市)局户籍窗口审批;
(3)如属两城区农转非范畴,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审批。
(四)非婚生和超生婴儿入户
1、办事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本人申请。
2、办理程序:凭以上手续直接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备注:新生婴儿随父、随母入户自愿政策在操作上要注意以下两点:(1)如属当年(指出生一周年,含一周年)出生,直接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入户;(2)如出生超出一年才办理入户,需提供《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在父(母)一方(户籍不在贵阳市行政区域)的未入户户籍证明;(3)如父母双方的户籍都是毕节市的,则不需出具在父(母)一方的未入户证明。
(五)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私有房入户
1、办理条件: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私有房入户的前提是:(1)房屋属于居住房;(2)房屋已建成并入住;(3)房屋产权必须唯一、完整(经济适用房以产权证为准)。
2、办事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商品房需《房屋所有权证》或《贵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附加《毕节市商品房预售登记表》);经济适用房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契税证》;二手房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上市证》;房改房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上市证》;私有房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
2)如有配偶随迁,需提交《结婚证》;
3)本人申请;
4)被申请人的原籍户籍证明。
3、办理程序:
1、凭以上手续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申报;
2、申请人持派出所批示到各分、县(市)局户政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并签发《准迁证》;
3、如在两城区购房的申请人属农转非范畴,申请人还需持各分局批示到市局户政窗口审批。
备注:本市居民因无固定住所租赁房屋居住,如要求在租住地派出所入“便民利民公共户”,则必须已在租住地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以租赁合同和民警调查报告为准)。
(六)经人事部门和招商引资部门确认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商投资人员入户
1、办事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人事部门或招商引资部门的批文;
(2)如配偶随迁需提交《结婚证》;
(3)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原籍户籍证明。
(4)申请人住房手续或人事(招商)部门准许其进入集体户的手续;
(5)如挂靠亲友则提供亲友的户口簿;如租赁房屋则到属地派出所入“便民利民公共户”。
2、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手续到各分、县(市)局户政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同时签发《准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