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户口补登、补录-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补登、补录 | 事项编号: | ||
办事分类: | 身份户籍 | 绿色通道: | ||
领域分类: | 户籍办理 | 所属主题: | ||
办事指南 | ||||
转报单位:由本人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许可对象:原来登记过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法定期限: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6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4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转调查情形除外 承诺期限: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6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4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转调查情形除外 许可条件:原来登记过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2:00; 下午 :1:00---5:00。 提交材料信息: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和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 ||||
在线咨询: | http://www.changsha.gov.cn/zmhd/zxt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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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 长沙市公安局 | 受理机构: | 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