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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户口迁移最新改革政策流程、子女随迁入户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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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随迁条件:

  (一)申请人父或母属本市户籍居民,且对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申请人未成年,或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20周,在高中以下(包括高中)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

  (二)申请人计生情况符合本市户籍迁入政策;

  (三)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但不在同一户内,符合并户条件的应先行并户,因客观因素暂不能并户的按母亲优先原则受理申请;

  (四)携带符合以上条件的收养子女、申请人非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存疑,或其他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存疑的,受理后由审批机关组织亲子鉴定;

  (五)申请人无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迁入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1份,点击标题可下载);

  (二)被投靠人夫妻双方及其全部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及其全部子女(16周岁以下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除外)的居民身份证或境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被投靠人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用途的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五)该子女、其他非本市户口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养子女除外;

  (六)申请人父母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父母离异的,以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代替;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须提供其前一(数)次结婚证一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属再婚人员的,还须提供其前一(数)次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父(母)一方死亡的,还须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随迁收养子女的,还须提供合法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并分以下情况分别提供材料:

  1、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另提供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的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

  2、随迁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孤儿、残疾儿童的,另分别提供加盖福利院公章的入院审批表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户口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儿童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随迁自行捡拾的弃(婴)童的,另提供加盖原籍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八)申请人另一方父(母)方系港澳台居民或无国内户口的华侨、外国人的,须分别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国护照和在居住国的居留证件或签注或其他证明、外国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上证件不是用中文签发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收费标准 :4元。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自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上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户籍在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光明、坪山六区的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户籍在宝安、龙岗两区的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

  分局 地址 联系电话/投诉电话

  福田分局 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工业区106栋 82923357

  罗湖分局 罗湖区湖贝路2000号二楼综合受理大厅 84460482 84460483

  南山分局 南山区深南大道10388号 84466097

  盐田分局 盐田区沙头角官上路6号 84460803

  宝安分局 宝安区前进一路139号 84456968

  龙岗分局 龙岗中心城德政路6号 84468233

  光明分局 光明新区牛山路2号光明公安分局大院内 88211303

  坪山分局 坪山新区龙坪路1号 84443018

  (二)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

  (三)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迁移证明》有效期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准予迁入证明》、《迁移证明》、结婚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入户需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申请人根据入户地选择情况需分别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相应房产证核验。其中,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或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四)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备注:可先填写网上受理表:http://203.91.43.52:8081/Default.aspx,再到派出所办理。 (非必要)

  五、办理时限

  按入户申请的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审批,从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指标数办理准迁,如当年入户指标使用完毕,须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六、受理状态查询

  网址:http://203.91.43.52:8081/Search.aspx

  七、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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