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已取得香港、澳门居民身份的原本市户籍居民回我市定居入户。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
条 件 | 港、澳人员入户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配偶为本市户籍居民的; (二)未满18周岁,需投靠本市户籍的父母生活的;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老人,需投靠本市子女生活的; (四)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老人在深圳有房产和收入,足以维持日常生活; (五)在本市有原自然村股份并参与分红,股份公司或村委会同意接收入户的; (六)原由市政府派往香港工作,要求回本市安度晚年,政府出具意见同意接收的; (七)深圳原工作单位保留其职位,愿意接收回本单位工作的。 (八)需回深定居继承遗产的。 符合第(一)、(二)、(三)申请条件之一,同时又符合第(四)、(五)、(六)、(七)项申请条件之一的,按照第(一)、(二)、(三)条件申请办理;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申请材料 |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1份); (二)《自愿放弃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声明书》 (三)申请人港澳地区身份证件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原件1份)或户口底册(复印件1份); (五)申请人在深拟定居地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与拟投靠人或入户单位的关系证明材料; 符合第(一)、(二)、(三)项申请条件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出生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原件1份);符合第(四)、(五)、(六)、(七)项申请条件的,提供单位证明、村委证明、市房屋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原件1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地址: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人口处三楼户政窗口 咨询、投诉电话:84463455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 |
事项程序 | (一)申请人持以上入户材料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 (二)市公安局人口处在受理后的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申请人持已获批准的入户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缴交香港身份证和回乡证存档保管; (三)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
时 限 | 受理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内时限。 |
法律效力 | 取得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批准的港、澳人员入户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