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
新生儿入户
材料准备
1、入户申请表:入户申请表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办证中心或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县(市、区)公安派出所领取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3、父母双方结婚证: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4、父母双方户口本: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若是集体户口的,需要本人页和首页(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6、《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出生后应先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生统计后,再申报户)
配偶落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3、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4、夫妻双方结婚证: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6、夫妻双方当中一方具有稳定生活来源证明:查验原件。
入户登记
申请人携带规定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办证中心或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县(市、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
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办理出生登记当场办结,夫妻投靠在二十日内办结
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入户
目 录
一、出生登记
二、收养子女入户
三、刑释解教人员入户
四、无户口人员的补录入户
五、注销户口
六、删除和恢复户口
七、户口迁入
八、户口迁出
九、关于户口迁移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处理办法
十、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十一、分户、集体户口(公共户口簿)
十二、边境通行证办理
十三、流动人口《暂(居)住证》办理
十四、出租房屋管理
十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十六、政策文件
十七、办证地址、交通方式、咨询联系人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八、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所需申请表
十九、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图
一、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在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亲属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入户。对未落常住户口,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仍需由父母供养的,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1周岁以下作出生登记,1周岁以上作补录户口。对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按其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1、入户所需材料
(1)监护人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或DNA《鉴定意见书》;
(3)监护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认真执行查验和确认制度。出生登记原则上由新生婴儿父或母到派出所申报,其他亲属申报的,申报人须出具身份证和由婴儿父或母出具的委托书(特殊情况除外,如父母双亡的)。在受理时,派出所应当查验计划生育情况,如实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扶养费依据等证明材料。办理出生登记时,申报人须在户口常表上签字确认。
(2)严格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的法定医学证明。96年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时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96年以前出生的婴儿,因各种原因无法出具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的,或无法有效证明亲子关系的,或申报人自愿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可做DNA鉴定证明亲子关系。派出所凭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无法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说明材料、DNA《鉴定意见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认真做好超生等违法生育子女的入户登记工作。违法生育子女(含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由小孩父或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如实申报户口。按照公安部、计生委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调查时间为30日),仍必须办理入户手续,并于当月内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情况。”不管当事人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派出所应为新生婴儿上户。在调查核实期内,当事人已主动缴纳社会扶养费的(含计生部门同意分期缴纳的),凭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派出所可当场办理入户登记。
(4)父母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一律在有常住户口的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可选择具备生活条件的婴儿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入户时需提供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证明。
(5)国外出生婴儿,未取得他国国籍,需要回国入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婴儿监护人的申请;②婴儿在国外的护照或旅行证;③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翻译专用章的翻译件);④母亲的护照或旅行证;⑤入户地监护人的户口簿。入户时需报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由市公安局批准后办理。
(6)在校学生结婚生育的,夫妻均为在校学生,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可随父或随母办理。
(7)对已满10周岁仍未落户的人员,一经申报派出所就应立即受理,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导申报人提供好相关证明材料,并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登记手续。办理入户时,凭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8)凡婴儿父母不在同一户籍所在地的,申请人应提供双方户口簿,户籍民警应根据另一方居民户口簿信息在网上做双重户口排除,并在申报材料上登记备案。
(9)新生婴儿姓名应随父或随母,特殊情况,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时限
未缴纳社会扶养费的违法生育人员入户,申报材料齐备的,受理后调查核实满30日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的情形,即时办结;需报经县公安局审批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收养子女入户
1、概念及综述
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可持《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有关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仅指事实收养)。
2、法定收养所需材料
(1)监护人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弃婴和96年以前出生的除外);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4)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事实收养所需材料
(1)监护人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弃婴和96年以前出生的除外);
(3)收养情况说明(被收养人基本情况,确已共同生活3年以上,难以办理《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的原因等);
(4)社区或村委会证明;
(5)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
(6)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4、注意事项
(1)收养子女入户是指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的入户,已落常住户口的人员被收养,按直系亲属投靠办理。
(2)是否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户口登记机关不予鉴定,职能在民政部门和公证机关。申请人提供了真实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派出所就应受理和办理。
(3)事实收养需查证确系收养人收养且确共同生活3年以上,无法办理《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期满应当办理入户手续。
5、审核权限
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后办理。
6、办理时限
法定收养入户,手续齐备的,即时办结;事实收养入户的,调查核实满30日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刑释解教人员入户
1、概念及综述
现已取消被刑法处罚、被决定劳教等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原户口已注销,现被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员,应回原籍入户。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
(3)被投靠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注意事项
(1)回原籍落户时,有配偶的应投靠配偶;无配偶有其他直系亲属的,应投靠其他直系亲属;无直系亲属的,可投靠原籍的其他近亲属;在现居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可单独立户,需提供房产证明。
(2)刑释解教人员长期不回原籍落户的,可请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督促其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对刑释解教人员遗失入户证明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恢复户口。入户时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单位或社区(村委会)证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15日),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4、审核权限
有释放或解教证明的,由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无释放或解教证明的,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
5、办理时限
有释放或解教证明的,即时办结;无释放或解教证明的,调查核实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无户口人员的补录入户
1、入户对象及条件
(1)户口未迁出,因人口系统升级或其他原因造成人口信息丢失的人员;
(2)原籍属本地而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老年人;
(3)在本地居住、持落户证件应当登记而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
(4)因逃避农业税费、摊派等将户口迁出未落户或被非法注销户口的人员;
(5)因出嫁被非法注销户口的人员;
(6)18岁以上超计划生育无《出生医学证明》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
(7)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申报登记常住户口而未落户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入户申请;
(2)旧户口簿或旧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明材料原件(户口信息因故被注销或丢失的提供);
(3)派出所入户走访核查材料(治安民警提供);
(4)异地协查材料(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的提供);
(5)网上排除双重户口证明(户籍民警提供);
(6)申请补录人员本人照片辩认材料(治安民警提供);
(7)提供本人护照(因出国户口被注销人员),提供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书(宣告死亡人员)。
3、注意事项:
(1)入户申请应详细写明个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信息、长期居住地、家庭成员情况以及无户口的原因)
(2)走访材料必须两份以上;治安民警必须深入一线,实地走访;走访时应注意一是确认是否为照片上的人,二是是否长期在本地居住,三是是否使用过其他姓名和出生日期;
(3)只能在原籍恢复户口,尽量恢复为原始状态。
(4)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先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审核权限
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5、办理时限
在调查15日核实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注销户口
1、死亡注销户口
(1)、公民死亡,一个月以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时,需在《居民户口簿》内页上加盖注销章。户籍窗口存留加盖死亡注销章的原常表。
(2)、上述关系人未在此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户口的,经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10日)后,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强制注销户口。集中清理或定期报送时,各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可以花名册形式申报,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应签明意见并加盖公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和申报日期,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强制注销户口。
(3)、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本人或家属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和相关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宣告失踪人员不能注销户口。
(4)、死亡证明包括: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证明》第二、三、四联;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注意事项:
(1)死者若单独立户的,应收缴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若仍存其他户内成员的,必须加盖注销章,但应收缴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遗失的应在死亡注销申请中注明,二代证身份证遗失先做挂失,再做死亡注销。
2、公民迁往港澳台定居和取得外国国籍人员注销户口
(1)、公民迁往港澳定居的,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在办理出境证件时会发放《下户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注销户口。
(2)、公民迁往台湾定居的,应凭本人申请、《大陆公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的户口本或身份证,注销户口。
(3)、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后,凭本人申请和公安部出具的《退出中国国籍书》,注销户口。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如发现居住在我市的公民拥有双重国籍,应说服教育其选择一国保留国籍。并立即报告市局出入境管理处调查处理。
(4)、以上人员注销户口,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派出所和区、县户政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
3、迁出注销登记
迁出对象及条件:公民迁出户口辖区,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迁出手续及程序:
(1)、迁出注销申请;
(2)、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
(4)、迁出人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组)开具的证明;
(5)、录取通知书(被大中专学校录取的提供)
(6)、对于十项迁出信息(从迁出日期?迁出详址)派出所必须逐一详细填写
(7)、因退出国籍、入伍、失踪等需注销户口的,应持相应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注销手续,不发迁移证。
4、不注销户口情形
(1)、常住户口人员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不再注销户口。
(2)、常住户口人员出国、出境,不再注销户口(定居的除外)。
5、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六、删除和恢复户口
因重人或业务办理错误需要删除或恢复的,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删除或删除后的恢复业务。
七、户口迁入
(一)、结婚迁入
(1)、概念及综述
结婚迁入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迁入户口。一年内相互迁入,为结婚迁入;一年以上申请结婚迁入,属夫妻投靠。
(2)、所需材料
①本人书面申请;
②《结婚证》;
③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④迁入地村(组)、居委会意见(规划区居民需政府意见)。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注意事项
(1)城镇居民夫妻双方结婚迁入或相互投靠不受限制。城镇居民不能投靠农村居民落户;农村居民可以投靠城镇居民落户。
(2)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女方有住房单独居住,再婚后申请将男方户口迁入的,男方可在女方落户并可随迁未成年子女。
(3)大陆公民与港、澳、台同胞结婚申请迁入的,需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并签发《入户通知书》。派出所凭本人申请和《入户通知书》,报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后,在其配偶处落户。
(4)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外国人需在中国公民处落户的,外国人应经外交部和公安部批准取得中国国籍。落户时,需报并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可在中国公民处办理落户手续。
4、审核权限
农村居民结婚或夫妻投靠迁入的,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大陆公民与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结婚需落户的,由市局审批。
5、办理时限
大陆公民与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结婚落户,需报经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情况,材料齐备的,即时办结。
(二)、购房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凡到本市各区、县城区或城镇购买住宅房(含“二手房”),或其它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不论面积大小,均可将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共同生活亲属的户口迁入。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及正式发票);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4)民政部门出具的街路门牌号码证明。
(5) 随迁亲属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 迁入地村(组)、居委会意见.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注意事项
(1)购买房屋要求入户的,公安机关对其产权性质和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不作要求,只要办理了产权证,购买的住宅用房便可迁入户口。产权证正在办理或已抵押贷款的,可提供正式购房合同和交款正式发票,申请入户。
(2)自建住房的,须提供产权证。无产权证的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住房,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3)按照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的原则。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购房迁入的,须随迁一名监护人,以监护人作为户主,入户时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4)对已签订正式合同并有交款正式发票的,已编定了准确的房屋地址信息,房屋完工验收并入住后,才可办理购房迁入。
(5)单位将自有公房分配给职工(或原职工)长期居住的,只要是独立住房且已编制门牌号码,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分配房屋证明、本人《居民户口簿》,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可办理落户手续,并可随迁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亲属。
(6)派出所在办理入户手续时,要认真核对地址信息,发现居民所购房屋的现准确地址与房屋产权证上地址不一致的,按现准确地址办理户口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到房管部门更正产权证地址。
4、审核权限
单位公房分配或租赁给职工长期居住的,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其他情形,由户籍民警直接审核办理。
5、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的,即时办结;其他情形,申请材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直系亲属投靠迁入
1、概念及综述
直系亲属投靠是指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
2、所需材料
(1)投靠人书面申请;
(2)亲属关系证明;
(3)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 迁入地村(组)、居委会意见;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注意事项
(1)直系亲属只包括含本人在内的上、下各三代,不再向上或向下延伸,直系亲属投靠仅指三代以内的投靠。
(2)城镇居民不能投靠农村居民落户,农村居民可投靠城镇居民落户。
(3)农村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仅限于四类情况:一是夫妻均为农村居民的投靠,可随迁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二是农村居民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三是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农村居民父母、可投靠农村居民的子女;四是农村居民离婚后,需回原籍投靠父母的,并回原籍实际居住的,经镇(乡)、村、组同意方可迁入。
(4)农村居民须按投靠顺序进行投靠:首先是夫妻投靠,其次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投靠。
(5)因各种原因,未成年子女在办理出生登记时未将户口入户在父母处,现父母以“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为由申请将子女户口迁入,却无法有效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的,派出所可凭父母的书面申请(含相关情况说明)、DNA《鉴定意见书》、镇 (乡)、村、组同意迁入证明方可为其办理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4、审核权限
城镇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和农村居民投靠城镇居民由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农村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5、办理时限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城镇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和农村居民投靠城镇居民,即时办结;农村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大中专院校学生统指具有中专(含技工学校)以上学历的学生。其户口迁入,涉及毕业生和在校生户口迁入问题。对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的户口迁入应坚持“引进人才、服务就业、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2、各类情况的办理
(1)按照省政府规定:“农村居民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必须在工作地转为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
(2)毕业分配或自主择业需落户我市各区、县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或报到证、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及接收单位介绍信或《劳动用工合同》,办理入户手续。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单位可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公共户口簿,也可以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将户口上在原籍地乡(镇)公共户口簿上,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在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4)城镇居民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需落户原籍投靠父母(城镇居民)的,凭本人申请、父母《居民户口簿》、毕业证或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如果户口迁移证是开到县级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而本人自愿回原籍落户的,不需重新开具迁移证,只需提供本人申请和原迁移证即可)办理入户手续。
(5)农村籍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需回原籍落户的,如果本人愿意落城镇居民户口,可在原籍所在地乡(镇)的公共户口簿落户。凭本人申请、毕业证或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如果户口迁移证是开到县级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而本人自愿回原籍落城镇居民户口的,不需重新开具迁移证,只需提供本人申请和原迁移证即可)办理入户手续。
入户手续及程序
①入户申请;
②毕业证书原件(需复印件)、报到证、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及接收单位介绍信或《劳动用工合同》;
③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直接到工作地或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5)户口已迁往大中专学校,因各种原因被退学或除名的,凭本人申请、大中专学校开具的退学证明或除名决定、户口迁移证、本人《居民身份证》、父母《居民户口簿》办理入户手续。原籍是农村的学生,落户不受限制。
3、审核权限
(1)农村籍学生因退学或除名的大中专学生回原籍落户的,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其他情况由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4、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五)、干部职工工作调动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工作调动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从事公务人员接受组织安排,调入相应工作单位。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调入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动函;
(4)迁入地单位、居委会证明、意见。
4、审核权限
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5、办理时限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六)、引进各类人才和务工人员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和亲属随迁入户,可以在用人单位落集体户口,用人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公共户口簿上落户,也可以在租住房落户。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迁入地单位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主同意的材料;
(4)结婚证和亲属身份证明;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或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注意事项
(1)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在单位(公司)的集体户口上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居委会公共户口簿上落户,在租住房落户的,需经出租房主同意。
4、审核权限
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5、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的,即时办结。
(七)、投资经商人员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凡在迁入地投资经商的,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允许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和亲属在常住地入户,可在本单位(公司)集体户落户,也可在单位(公司)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落公共户口簿,也可以在租住房落户。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投资人、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和家属、亲属对身份证明;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租赁房屋合同,出租房主同意的材料;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或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注意事项
(1)投资、经商人员投靠企业、公司的,符合建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将申请人户口迁入本企业集体户口;无集体户口的,可申请建立集体户口,可随迁配偶、子女、父母和共同生活的亲属;在租住房落户的,需经出租房主同意。
4、审核权限
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5、办理时限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八)、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户口迁入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凡其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和抚养的。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入户申请;
(2)孤寡证明(乡镇民政部门出具)(孤寡老人提供);
(3)父母双亡证明(未成年人提供);
(4)亲属关系证明;
(5)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公证书;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赡养人或抚养人为城镇居民的提供);
(7) 迁入地村(组)、居委会意见;
3、注意事项
赡养人或抚养人和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均属农村居民,不在同一居住地,需要迁移户口的,应经迁入地村委会、村民小组意见。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九)、离婚回原籍入户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因结婚迁往异地居民,因婚姻关系解除,长期在原籍居住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入户申请;
(2)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随迁人员中有未成年人的提供);
(3)城镇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派出所走访调查有无合法固定住所材料)
(4)迁入地村(组)、居委会意见。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注意事项
若户口性质不一致,若已转为城镇居民而要求回原籍的,应按照省政府“城镇居民不得迁往农村。”的精神,一律不予迁回原籍农村,但可将户口落户在乡(镇)公共户口簿上,登记为城镇居民。
(十)现役军人转业或复员迁入
1、概念及综述
现役军人转业是指:部队干部回地方安置;复员(退伍)是指:士兵(士官)退出现役回原籍。可回原籍落户,也可投靠配偶、父母、子女落户。
鼓励退出现役士兵(士官)在城镇落户。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军人居民身份证》;
(3)凭人事部门(军转办)《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或民政部门的《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于投靠父母、子女);
(5)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安置的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口簿》;
(6) 迁入地村(组)、居委会意见;
3、注意事项
(1)复员退伍军人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投靠配偶入户或投靠其父母、子女入户;原籍农村的现役复员退伍军人,可回农村原籍落户。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凭人事局军转办证明,可以投靠配偶入户或投靠其父母、子女入户。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凭房产证明入户。
(3)入伍期间更改了姓名、年龄等人口信息的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以部队档案资料为准,办理落户手续。
4、审核权限
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5、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的,即时办结。
(十一)随军家属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军人家属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审核批准后,可在部队提供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可随迁未成年子女。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3)《结婚证》;
(4)家属《居民户口簿》;
(5)部队提供的入户(地址)介绍信。
3、注意事项
(1)随军家属迁入落户时,可随迁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
(2)对已随军家属,部队搬迁或重新安排住房的,凭本人申请、家属《居民户口簿》、部队政治部的情况说明和入户(地址)介绍信,办理户口迁移。
4、审核权限
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5、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的,即时办结。
八、户口迁出
因结婚、工作调动、就学、就业、投靠、购房等原因,需要从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户口的,本人或亲友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证》。
九、关于户口迁移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处理办法
1、迁移证件遗失的问题
对遗失迁移证件的,原证件签发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该证件系“遗失补发”,由户籍民警直接办理。对《迁移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出具迁入地“未入户”的证明。
2、持过期迁移证件的问题
对持过期迁移证件,只要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且地址未发生变更的,户籍民警可直接办理《迁移证》或入户手续。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应予恢复户口。
3、迁移地址发生变更的问题
(1)《准迁证》签发后,地址发生变更的,原证件签发机关应当重新填发《准迁证》。
(2)持《迁移证》落户,被投靠人的地址发生变更的,区别情况处理。一是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或被投靠人已迁出本市的,应当回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或重新开具《迁移证》。二是被投靠人地址发生变更,但仍在本县范围的,只要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能够核准被投靠人的新地址,可办理落户手续。工作方式:由原迁入地派出所在《迁移证》上注明:“迁入地址变更,本所未入户”,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再由持证人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新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在《迁移证》上注明变更后的准确迁入地址,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新迁入地派出所凭本人申请、迁移证,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予以落户。
4、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华侨回国定居、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入户问题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华侨回国定居均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并签发《入户通知书》;台湾同胞及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入户,需经外交部和公安部批准。对此类人员,均需凭批准文件,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后,办理入户手续。需要迁移的,采取先入户再迁移原则进行。
十、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对于公民户口登记项目的差错,要区别情况,视情处理。对申请人口信息主项变更的,要慎重对待,认真执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于因公安机关自身工作造成的差错,如录入错误等,群众发现后一经申报,户籍窗口应当场受理并立即核实,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立即给予更正。
(一)、姓名变更
1、公民姓名登记原则
姓名是公民之间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是公民特定化的个人标识,也是公安机关进行人口管理的基础。
(1)公民姓氏登记。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
(2)公民名字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为公民登记名字时,除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其名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应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应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阿拉伯数字等。
2、变更姓名的条件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① 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② 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③ 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④ 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
⑤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① 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② 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③ 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④ 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⑤ 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⑥ 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⑦ 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⑧ 妇女称氏改为姓名的;
⑨ 其他特殊原因。
3、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4)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5)其他特殊原因。
4、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1)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本人申请的,需监护人签字同意);
② 学校报名花名册、学生证(在校学生);
③ 父母共同签署的同意书(父母离异的);
④ 本人同意书(本人已满10周岁,父亲、继母或母亲、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
⑤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 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
② 公证机关公证书;
③ 所在单位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仅限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④ 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对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调查核实);
⑤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5、注意事项
(1)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原则上不予更改。
(2)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
(3)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只能变更一次。
(4)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5)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6)姓名更改后,仍应将原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曾用名”栏上明确记录,有多个“曾用名”一并记录;严禁在未更改姓名的情况下,直接添加“曾用名”。
(7)被收养人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后,在为其下一代办理出生登记时只能按照被收养人夫妻现有的姓氏确定姓氏。被收养人的下一代要求恢复被收养人原来姓氏的(还祖姓的),凭本人或监护人(未成年人)申请、被收养人原有姓氏的证明、收养人同意书、《居民户口簿》,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6、审核权限
派出所负责人审批
7、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需区、县局审批的1个工作日办结。
(二)、性别变更
1、概念及综述
性别变更是指成年后通过变性手术,经医疗部门确认,性别确已变更,对性别进行变更。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及;
(2)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3)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4)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注意事项
(1)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在办理变更业务时要对新生成的身份证号进行部、省两级人口信息系统证号唯一性确认。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4、审核权限
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
5、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需区县局审批的1个工作日办结。
(三)、出生日期更正
1、概念及综述
对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慎重审批。
2、所需材料
(1)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足以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
(3)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或社)证明材料(无原始材料的);
(4)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两份以上笔录材料);
(5)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证明(派出所核查);
(6)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口簿和身份证。
3、注意事项
(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原则上不予更改出生日期。申请更改出生日期,必须提供原始的书面的凭证材料,否则视为证据不足,不予更改。
(2)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自2006年12月起,对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均不予办理。
(3)出生日期经申请更正后,一律不再更改。
4、审核权限
由区、县公安(分)局审批。
5、办理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民族成份变更
1、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原则
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定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1)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政或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后由本人决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4)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 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②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③ 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2、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市民族宗教部门的相关证明;
(3)本人《居民户口簿》。
3、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4、审核权限
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
5、办理时限
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他非主项目变更
当事人到派出所主动申报相关非主项目变更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户籍民警对当事人主动申报更改项目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情况属实的,直接办理。
十一、分户、集体户口和公共户口簿
(一)、分户
1、概念及综述
户内成员分户(立户),原则上以结婚成家,具有独立合法固定住所,法定住址明确,单独生活为条件,禁止未成年人、挂户人员等分户。
2、所需材料
(1)农村居民同址分户条件:申请人必须成年、已婚、经济独立,并且另灶起火、生活自主(凭结婚证及村委会证明办理、独生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家庭房产分割协议(村、组意见);
(2)规划控制区内未安置赔偿居民同址分户条件:申请人必须成年、已婚、经济独立,并且另灶起伙、生活自主(凭结婚证及村委会证明,经各乡镇人民政府签字同意后办理,独生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家庭房产分割协议(村、组、乡镇政府意见);已安置赔偿的按城镇居民办理。
(3)农村居民因新自建房需分户的,先应到乡镇国土部门签署意见,再办理分户。
(4) 农村居民离婚同址分户条件: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家庭房产分割协议(村、组意见)。
(5)城镇居民不能分户,可以单独立户。立户条件:申请人必须成年、经济独立,并且有单独住房(凭房产证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有效购房合同办理)
3、审核权限
农村居民分户的,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间
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二)、集体户口建立和管理
1、集体户的立户
(1)设立集体户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寺庙、人才中介机构等单位。
(2)设立集体户的基本条件为:一是单位有所有权的宿舍房屋;二是符合办理集体户口条件人员要达到10人以上的;三是单位指定有专人负责保管《集体户口簿》和管理集体户人员的变动情况。个别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学校、人才中介机构等单位无集体住房,但确需建立集体户的,由单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可适当放宽相关限制。
(3)设立集体户的审批:单位申请建立集体户的需持单位(机构、企业)证件、建立集体户的申请、集体住房证明、落户人员身份证明,由县公安局审批。
2、集体户的撤销
已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在不符合“设立集体户的基本条件”后应当撤销。特别是关闭倒闭的企事业和被兼并的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必须彻底清理,不再设立单位集体户。现户口在单位集体户中的人员,按下列顺序清理: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迁入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2)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居住地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公共户口簿落户。
(3)集体户撤销后,管辖派出所应回收该单位的《集体户口簿》。
3、集体户口的迁入
凡设立集体户的单位所属人员,在本区、县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方可迁入单位集体户。
4、集体户口的出生、死亡
(1)对于集体户口的人员生育子女入户应根据下列情况予以处理:一是新生婴儿父母一方为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可将新生婴儿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口的一方办理出生登记;二是新生婴儿父母均为集体户的,可在其父或母的集体户上办理婴儿出生登记,设附号建立家庭户。
(2)集体户口人员的死亡,由该单位专责人员应及时申报死亡人员的死亡注销。
5、户主的管理
单位应指定一名集体户口人员担任户主,户主因故需变更时单位应确定新户主并报辖区派出所。
6、《集体户口簿》发放和管理
已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以及负责保管公安机关发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单位应将专责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报送辖区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要统一登记造册,便于管理和联系工作。
(三)、公共户口簿的建立
1、建立的对象和条件
(1)符合落户条件的外地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暂无住房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户籍窗口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落户到人才交流中心公共户口簿上。在具体实施中,是否将符合落户条件的外地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落户到其暂居住地辖区乡镇(街道)或派出所公共户口簿上,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2)本地群众因房屋拆迁、房屋卖出、离婚等事由暂无住房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户籍窗口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落户到其原居住地或暂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派出所公共户口簿上。
2、建立的手续和程序
各派出所户籍室应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1-2个公共集体户,设立公共户口簿。公共集体户入户第一人为户主,其他人与其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公民入户后应在其他详址栏填写能联系到本人的其他住址(可登记直系亲属的家庭住址),其常表人口登记表存放在公共户口簿。
公民持相关手续到申请地户籍窗口,经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十二、边境通行证办理
(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公民,暂住在本市各区县的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1.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外地公民凭在本市的暂(居)住证或用工单位聘用合同和《居民身份证》。
(3)单位意见或街道居委会意见。
2. 申领程序:
(1)持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
(2)到区县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或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办理。
3.审核权限:
民警审核申报材料后直接办理。
4、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的,即时办结。
5.注意事项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其父母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意见以及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意见,在父、母或监护人带领下到派出所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十三、流动人口《暂(居)住证》办理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1)申领《暂(居)住证》人员范围:
凡年满16岁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该申领《暂(居)住证》: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2、外地企业、事业单位驻本地机构聘(雇)用的人员。
3、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
4、其它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人员。
5、其他需要申领暂(居)住证的人员。
(2)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
1、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员登记站(点)申报暂住信息或办理《暂(居)住证》。
2、暂(居)住人员,应交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出租房主《居民身份证》,租赁房屋合同。
4、需办理《暂(居)住证》的还应提交近期照片3张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已婚育龄妇女需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5、《暂(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3)办理地点: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
(4)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的,即时办结。
(5)注意事项:
1、《居住证》由持证人妥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查验,遗失、损坏的,应及时补领、换领。暂住人员变动暂住地址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2、除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收缴或扣押《居住证》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或扣押。
3、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买卖《居住证》。
十四、出租房屋管理
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1)办理房屋出租程序
房屋出租人应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证》后,到出租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签订《治安责任书》。
(2)房屋出租人需知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房屋出租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承租人个人及共同居住人员的信息,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带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居)住证》。
3、承租人应主动向出租房主或出租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和服务处所等相关信息。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个体业主用工需知
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社会办学单位负责人及个体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与公安机关签订《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1、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2、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3、不得雇用、招收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申领《居住证》的人员。
4、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人口变动和管理情况;
5、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