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户口迁移内容:
1、县(市、区)内户口的迁移,申请人只要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户口迁移手续。
2、各县(市、区)之间的户口迁移,申请人的准备相关申请资料直接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相关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迁移统一由迁入地办理完成迁移手续。迁出地户籍管理部门不再审核、审批(特别要求除外)和出具户籍证明材料。群众不必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一站式”户口办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首先户主申请迁移且非全户迁出时,迁入地应严格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应为户主办理迁移手续。
(1)户主迁出后,所在家庭户拟作新户主的人员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或只剩父母、配偶、子女以外的搭户人员;
(2)房屋产权己转让,未申请迁出的原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已不符合在该房屋做户主的条件。
2、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3、全户迁出后,原户内只剩下搭户人员的,必须要求搭户人员先迁出,再予以办理户口迁移。特殊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梅州户口迁入办理所需材料
(1)婴儿入户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①新生婴儿入户应出具出生证、生育证、父母双方结婚证及户口簿等证件后予办理入户手续。
②超计划生育(含计划生育)的婴儿入户凭出生证、婴儿防疫卡、结婚证、户口簿及计划生育部门处理材料给予登记入户。
③非婚生育的婴儿入户应凭出生证、婴儿防疫卡、户口簿,在户主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入户。
④被遗弃的婴儿入户对符合国家民法典规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者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婴儿防疫卡、公证书,在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入户。如从福利部门收养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新生婴儿随父报生的条件及应具备的材料:
主要条件:凡父亲一方属我市范围的市镇居民,并在市镇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等基本生活条件,而母亲一方属农村户口,他们于1998年7月22日后所生子女在农村尚未入户的均可按规定申请随父报生入市镇居民户口。
应具备的材料:
①婴儿父母双方户口簿复印件;
②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③婴儿父母结婚证复印件;
④生育指标证即《准生证复印件;
⑤婴儿《出生证复印件;
⑥母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关于新生婴儿在当地未报生入户证明。
(3)劳动、组织人事、科技、国土、侨务、民政等部门负责审批的招工、招干、科技干部家属、随军家属、煤矿井下工人家属、落实政策以及侨汇购房等“农转非”,须持市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或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市公安局审批,凭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和原户口所在地开出的《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4)经县、市以上(含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批准调动的干部、工人、录用的干部、招收的工人,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和招工或调动录用证明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和招工或调动或录用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其分配证明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其户口迁移证、分配证明和接受单位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对当年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属城市户口的,迁回户口所在地。属原农村户口的,可迁入城镇亲戚朋友户头,也可由市、县(市、区)指定入户、入粮地点。
(6)复员、退伍军人,凭县退伍办的介绍信入户;转业军人凭县安置办和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
(7)港澳同胞回来定居的,凭省侨务部门审定的有关材料到地级市公安局办理批准入户手续。
(8)华侨、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分别凭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同胞定居证办理入户。外籍华人来华定居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办理入户。
(9)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管的,分别凭《释放证明书、《解除劳教证明、《解除少管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10)跨县、市迁移的16岁以上的公民,须交近期标准身份证相片两张。
(11)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