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办理户口须知
派出所办理户口须知
办理出生入户须知:
1、婚生婴儿:凭婴儿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计划内生育的提供《生育证》,到拟落户地(父或母)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可以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以婴儿姓名单独立户,也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
2、非婚生婴儿:持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拟落户地(父或母)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1)凭婴儿父母的书面申请;(2)夫妇双方的《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3)接生人员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4)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5)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填写《审批入户责任表》,经主管所领导审核签字后城区报市局、五县报县局公安机关批准后派出所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4、国外出生的婴儿入户:需提交国外、境外的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婴儿父母户口在国内的,提供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婴儿父母均不在国内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国、出境公民所生子女,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以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5、弃婴: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弃婴的出生登记,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
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须知:
1、正常死亡的,凭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2、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凭《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出具的有关证明,经过核实,持《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须知:凭《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须知:凭个人书面申请、《定居证明》或《户口注销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变更更正登记:
1、变更姓名:年满18周岁的公民,要变更现用姓名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公民变更姓名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父母离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出具给小孩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2、变更民族: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分。申请变更民族,凭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有单位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变更的证明、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3、更正出生日期:由于公民出生日期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关系重大,原则上不予变更,特殊情况需凭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户口证件的原始凭证(如《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或存根、《变动登记簿》、《原始户籍口卡》、《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底卡》和原始《居民身份证编码登记表》)等有关户籍资料,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报上级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漏报、漏录人员户口的恢复:
1、漏报户口的恢复:对于长期无户口人员(出生未报除外),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丢失,派出所又查不到任何档案的(微机无录入,《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编码登记表》、《户口登记簿》无登记的)。经本人申请、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加盖公章)、辖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并签字加盖民警章,填写《审批入户责任表》,派出所主管领导签字,加盖户口专用章。五县报县局审批,市区报市局户政处审批。
2、漏录户口的补录:对录入造成的错误,要及时给予纠正。对确因微机录入遗漏的人员,派出所要依据《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变动登记簿》、《居民身份证编码登记表》其中两项以上可以互相印证的,派出所应当场给于办理补录户口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错报错录户口的纠正:对派出所微机录入过程中造成的姓名、性别等户籍内容错误的,可凭《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编码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变动登记簿》等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直接办理更正手续。
户口市内移居:1、市区内的直系亲属户口迁移,需持户口簿、身份证到移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手续;2、立户的需持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
立户、分户和并户: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户口簿、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结婚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婚分户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购房立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经派出所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
办理迁入我市户口须知
一、投资经商人员入户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有合法经营场所及其固定住所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均可在我市入户,根据本人意愿,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户口可一并迁入。
投资经商入户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和完税证明;
3、投资入户的,提交市经贸委或市计委验资证明和存款回单;
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5、申请迁移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合法固定住所人员入户
1、在我市范围内购买、受赠、继承等具有合法产权的公民,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户口,可申请迁入我市;
2、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合法产权的单元住宅房,不含租赁房屋及门面房)的公民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户口,可迁入我市。
合法固定住所入户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夫妻投靠的还需要提交结婚证;
3、立户的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同意立户的证明,由户籍内勤在微机中增加门牌号码。
三、固定职业者入户:
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正式聘用满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外来从业人员准予其本人在我市落户;
固定职业入户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证明;
3、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5、迁移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技术职称人员入户
大中专毕业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已在我市就业(含私营企业)的,不论时间长短可在我市入户,已结婚的配偶子女可随迁,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入单位集体户口或入亲朋好友家中。有就业意向的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
技术职称人员入户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2、《就业报到证》;
3、单位接受证明;
4、户口迁移证;
5、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五、成建制迁入:
凡在城市建成区内“都市村庄”居住的农业人口,成建制一次性全部转为城市户口。
成建制入户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成建制迁入,凭申请人和迁移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等。
六、投靠亲属落户:
属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农转非”、“非转非”迁入我市的,不受年龄、婚龄等限制,可随时办理迁入。
1、 属夫妻投靠的凭夫妇双方的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
2、 属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凭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和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