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户口办理
目录
⊙落户相关政策
⊙哪些情况不能落户
⊙外来人口落户
⊙购房落户
⊙毕业生落户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夫妻投靠落户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技能人才落户
⊙获得荣誉称号人员
⊙留学人员落户
⊙投资落户
01落户相关政策
今年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早前已经全文公布!其中关于落户政策中提到:厦门市实行积分落户制度。积分落户制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一定值后即可申请落户,利于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
积分落户制度已经在北京、天津、广东等诸多省市实行。落户者的分值计算分别包括其文化程度、技术能力、职业工种、服务年限、纳税额度等诸多指标。
02哪些情况不能落户?
1五取消
1、2016年1月1日起,厦门取消购房落户政策。
2、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3、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4、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
5、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落户。
2四限制
1、夫妻投靠增加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岛内5年,岛外3年)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增加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岛内5年,岛外3年)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增加年龄、住房、计生审核、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岛内5年,岛外3年)
4、岛外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移入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的,与市外迁入的年龄、住房、计生审核、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一致。
03外来人口落户人口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1.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八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八年;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五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五年;
2.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3.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注意:在办证满5年或8年期间有间断办证的,间断时间累计不能超过3个月。这个年限由厦门市公安局户政处认定并出具证明。岛外的由岛外各公安分局户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 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4.市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暂住证满年限的证明(拟落户岛内的,查询及认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落户岛外的,查询及认定在岛外拟落户的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5.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
6.市人社局出具的《厦门市外来人员落户审核表》;
7.《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厦门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和市国土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配偶名下房产,需提供《结婚证》);
8.原户籍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三、办理时间及流程:
1.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D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
2.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户口受理窗口申请,落户翔安区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申请),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向拟落户地所在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或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请。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04购房落户
房产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1.购房建筑面积及办理人员要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岛内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岛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2)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3)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1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指共有权比例在30%以上的)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厦门市常住户口。
(4)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5)岛外人员在岛内购买商品住房,落户政策与本市以外人员相同。
(6)厦门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取得房屋产权证。
二、需提交材料:
1.《购房入户登记表》;
2.《厦门市土地屋产权证》原件或《厦门土地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
3.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示的《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或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出示的《档案摘录证明》。
4. 产权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若房屋产权人为多人,且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办理户口的公证;
5.申请人、当事人、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若系申办产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以下情况应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1)夫妻关系需提供《结婚证》。
(2)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异、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随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父(母)办理购房落户)。
(3)父母与子女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者同一户口簿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明确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
(4)系收养子女的,需提供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
三、办理时间及流程:
1.本市岛外购房移入岛内,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
2.从市外购房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请(落户思明区、湖里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户口受理窗口申请;落户翔安区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 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对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05普通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学生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1.我市核准的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2.厦门生源毕业生。
二、需提交材料:
1.持户口迁移证(非厦门生源)或本市院校集体户毕业生在厦落户的:
(1)市人社局通过金宏网传输的入户介绍信息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户证明信;
(2)本人的《户口迁移证》(本市户口凭集体户口页或《居民户口簿》);
(3)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签章的《报到证》复印件;
(5)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需盖公章);
持以上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其中拟落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拟落户在直系亲属户内应提供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户口本;拟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本首页;拟落户在亲友户内应提供《户口挂靠亲友责任书》、亲友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房产凭证;(原籍地在本市岛外,已在岛内落实就业单位,需将户口落户岛内的按此款规定办理)。
2.厦门生源毕业生回厦落户的:
(1)《就业报到证》;
(2)《户口迁移证》;
(3)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居民户口簿》
持以上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户口在原籍拟在厦落户的毕业生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及落户程序:
(1)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A.《普通院校毕业生申请入户登记表》或《就业情况登记表》;
B.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人社局签章的《报到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需盖公章)(如无二维码需带原件);
C. 拟落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拟落户在直系亲属户内应提供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拟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本首页;拟落户在亲友户内应提供派出所盖章确认的《户口挂靠亲友责任书》、亲友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房产凭证;
持以上材料到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厅户籍窗口;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户口户籍窗口;落户翔安区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申请办理户口准迁凭证;
( 2 )落户程序
A.原户口在省外的毕业生持户口准迁证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由毕业生本人持《普通院校毕业生申请入户登记表》或《就业情况登记表》、《报到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其中拟落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拟落户在直系亲属户内应提供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拟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本首页;拟落户在亲友户内应提供《户口挂靠亲友责任书》、亲友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房产凭证);
B.原户口在省内的毕业生本人持《普通院校毕业生申请入户登记表》或《就业情况登记表》、《报到证》、《户口准迁凭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其中拟落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拟落户在直系亲属户内应提供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拟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本首页;拟落户在亲友户内应提供派出所盖章确认的《户口挂靠亲友责任书》、亲友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房产凭证)。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三、办理时间及流程:
1.凭毕业证、报到证到市人社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报到手续;
2.凭申请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户口准迁手续(省外要回原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凭迁移证或迁移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06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子女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1.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
2.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需父(母)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五周年且结婚登记时间满五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3.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父(母)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三周年且结婚登记时间满三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4.对于入选国家“*”、福建省“*”、厦门市“海纳百川”、“双百计划”的人才、高层次留学人才,以及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教育局审批调入我市(含从岛外调入岛内)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或高级技能的人才落户厦门后,其未成年子女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
5.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教育局审批调入我市(含从岛外调入岛内)时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或中级技能的人才以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来厦工作多年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人才入厦审批事项的通知》(厦人[2007]8号)等规定落户厦门后,其未成年子女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
6.父母离异、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父(母)落户,只计算父(母)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继子女不能单独投靠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继父或继母;
7.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移入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的,与市外迁入的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一致。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3.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需提供);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若子女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或在一起但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明确的,应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原件(由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并盖户口专用章)或亲属关系公证原件或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原件;
(2)父母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上需加盖离婚证上的婚姻登记章)或法院判决;
(3)如投靠的子女属收养的,需提供《收养证》或事实收养公证;
5.符合办理条件第四项、第五项的人员,由申请人到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复印人事信息批件(含申请人户口迁入厦门时的学历、职称等信息,人事信息批件可为《报到证》或《调动审批表》),并经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技能人才申请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由申请人到劳动力大厦(长青路191号)确认技能等级,联系电话:5325827。
三、办理时间及流程:
1.未成年子女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申请人 持上述所需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未成年子女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请(落户思明区、湖里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D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户口受理窗口申请,落户翔安区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 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对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07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1.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需夫(妻)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五周年且结婚登记时间满五周年。夫妻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2.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夫(妻)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三周年且结婚登记时间满三周年。夫妻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3.对于入选国家“*”、福建省“*”、厦门市“海纳百川”、“双百计划”的人才、高层次留学人才,以及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教育局审批调入我市(含从岛外调入岛内)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或高级技能的人才落户厦门后,其配偶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
4.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因夫妻投靠移入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的,与市外迁入的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一致。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3.符合办理条件第三项的人员,由申请人到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复印人事信息批件(含申请人户口迁入厦门时的学历、职称等信息),人事信息批件可为《报到证》或《调动审批表》),并经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配偶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配偶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请(落户思明区、湖里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户口受理窗口申;落户翔安区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 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对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08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父母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1.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需子(女)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五周年且父母结婚登记时间满五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2.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子(女)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三周年且父母结婚登记时间满三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3.被投靠子女属独生子女;
4.本人或配偶及被投靠子女或配偶在厦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
5.父母年龄要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6.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移入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的,与市外迁入的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一致。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3.在厦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厦门市土地屋产权证》原件或《厦门土地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房产属被投靠子女配偶的,还需提供子女的结婚证)
5.《独生子女证》或原户籍地乡镇(街)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原件;
6.在厦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并盖户口专用章)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亲子鉴定。(通过“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明确亲属关系的,不需提供父母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父母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向拟落户地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请(落户思明区、湖里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D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户口受理窗口申请,落户翔安区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 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对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09技能人才落户
人才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符合技能人才落户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办理技能人才落户。
二、需提交材料:
1.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章的《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入户在以下地址的,需提供相应材料:
(1)入户在区人社局集体户的应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
(2)入户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内的应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3)入户在单位集体户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
(4)入户在直系亲属户内应提供:
A.关系证明原件;
B.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
(5)入户在亲友户内的,应提供:
A.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签订《户口挂靠亲友责任书》;
B.亲友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产凭证。
三、办理时间及流程:
1.凭申请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或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户口准迁手续(省外要回原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2.凭迁移证或迁移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10获得荣誉称号人员
荣誉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表彰决定和荣誉证书;
3.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有随迁配偶子女还需提供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关系凭证;
5.根据情形,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当事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需挂靠在亲朋好友处的,需提交亲友户口簿及《户口挂靠亲友责任书》。
(2)如需落户在单位或社区集体户,需提交单位或社区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及《户口挂靠社区集体户责任书》。
(3)当事人自有房产的,提供《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
三、办理时间及流程: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D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原户口在本省内的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的不需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11留学人员落户
留学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二、需提交材料:
1.外省市户口尚未注销的来厦落户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配偶、子女,需提供市人社局的《调动人员登记表》、《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或市组织部提供海外引进人才证明,本人及其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2.对于户口已注销的从国外归国的留学人员及配偶子女,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市人社局或市组织部出具的入户证明信、《中国护照》、《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明(出生证明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
3.落户地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三、办理时间及流程:
1.符合条件人员,向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请,由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2.经核准后,外省市户口尚未注销的来厦落户的留学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再持《户口准迁证》第现代语文、《户口迁移证》(原户口在本省内的迁入人员凭准迁凭证,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入户证明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3.经核准落户的归国留学人员及配偶、子女,凭市人社局出具的入户证明信、户籍注销证明或市公安局出入境批准落户证明(未成年子女持外国出生证的)、人口管理处审批件、护照复印件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12投资落户
投资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1.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2.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符合投资落户条件办理企业骨干户口,企业骨干本人应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2)必须在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在该企业缴交满3年社会养老保险,且与该企业继续签定劳动合同。
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迁入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的户口。
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能同时申请企业投资者和骨干员工落户,只能二者选择其一,由企业自定。企业有多名投资者,只能给其中一名投资者办理,其他投资者需书面声明放弃。
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申办户口,可以分期分批办理且不受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二、需提交材料:
1.《投资入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办理投资者落户需提供近期《验资报告》;
3.市地(国)税部门出示的单位缴税证明;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及投资人信息表;
5.需按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投资或纳税条件办理户口的,还需提供市科技局出示的企业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证明;
6.单位出示给投资者或员工办理户口证明;
7.申办户口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8.投资者需提供在厦门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户口挂靠亲友责任书》;
9.办理企业员工还需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企业员工落户审核表、在厦门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10.重点工业企业员工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申请户口须向市经信局或市发改委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审核确认后,持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出具的审核表到市公安局办理。
三、办理时间及流程:
1.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D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凭《投资入户申请表》、《户口准迁证》第现代语文、《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