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五种当场办理户口:
1、新生婴儿一个月内随父随母申报户口 ;
2、三区非农户口人员之间的婚迁户口;
3、三区农户口人员之间的婚迁户口;
4、三区非农人员之间的未婚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迁移父母处;
5、三区非农人员之间的父母迁移成年子女处;
6、三区直属街道之间的未婚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迁移祖父母(外祖父母)处;
7、三区直属街道之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迁移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处;
8、三区非农户口人员因分房、购房、建房、调房或继承房产、赠与房产等的户口迁移;
9、已报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省公安厅或省有关部门同意的户口迁移;
10、出国出境定居人员、依法服兵役的人员和死亡人员注销户口;
11、出国出境人员返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
12、三区大中专院校招收的新生迁入户口;
13、大中专学生毕业返回原籍和就业派遣三区内单位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户口迁入集体单位的;
14、大中专院校和技校的退学、休学和开除学生,返回原迁出地的;
15、除姓名、年龄、民族外的其他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
二、其它类户口:
1、 夫妻投靠
主要条件:
(1) 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
(2) 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2)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3)结婚证;
(4)住房有效证件;
2、子女投靠父母
主要条件:
(1)子女未婚且无业;
(2)中心城区范围内子女年满18周岁的,人均住房面积须达到18平方米。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2)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注明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3)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或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
(4)子女年满25周岁以上者需提供失业证或待业证;
(5) 住房有效证件;
3、年老投靠子女
主要条件:
(1)父亲年满60周岁或母亲年满55周岁,父母户口须一同申报;
(2) 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8平方米.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2)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注明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3)被申请人结婚证;
(4)房产证。
4、应届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
需提供下列材料:
(1)就业协议书
(2)就业报到证
(3)就业单位工作证明
(4)户口迁移证
(5)落户地住房证明(集体户口和投亲靠友的另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及同意落户证明)
5、已落实用人单位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人员
需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
(2)劳动手册
(3)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
(4)户籍证明
(5)房产证(已婚人员本人须有合法固定住所;未婚人员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和投亲靠友的另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及房产所有人同意落户证明)
(6)毕业证书
(7)学历教育情况证明材料
6、收养子女户口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收养经过书面说明;
(3)收养证;
(4)结婚证;
(5)父母双方身份证;
(6)已落实户口的,还需提供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上述户口一般均需核查,审核时间不超过50天。公安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申报人。
三、户籍业务证件收费标准: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5元/本
集体户口簿工本费 2元/本
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1元/张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1元/张
户籍证明工本费 1元/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