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上户口
1、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为婚后所生婴儿登记户口的(含超生子女) ,凭母亲结婚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可以不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2、本市常住户口的妇女,达到婚育年龄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户的,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户登记;
3、对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妇女,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的,婴儿持我驻外使馆颁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生证翻译件和原件以及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更换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登记户口;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与本市妇女或外省、市妇女结婚,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含超生子女),要求随父落户,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婴儿未随母亲落户的证明或《户口簿》(生母户口系本市,可在网上查询)、《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与本市妇女或外省、市育龄妇女非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索取相关证明材料,交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户登记。婴儿生母有下落的,应在司法机构确定了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若生母下落不明的,应由社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
6、本市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妇女所生婴儿报出生户口可报本市亲戚、朋友户内,确无落户条件的也可报入父母单位集体户口(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凭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片》、《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
7、本市区驻军部队女军人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登记的,凭母亲部队证明,母亲*、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报婴儿单立户,若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落母亲单位集体户,也可落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
最好在宝宝出生3个月内办好。
宝鸡市户口迁移证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居民户口迁移:
1、在职人员调动迁移;
2、录用公务员迁移;
3、国(省)属单位内部调动人员迁移;
4、自有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5、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
6、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7、随军家属迁移。
学生户口迁移:
1、户口在学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录用、招聘迁移;
2、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移。
投靠迁移:
1、夫妻投靠迁移;
2、父母投靠子女迁移;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4、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5、成年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办理材料
居民户口迁移:
1、迁入地的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2、《户口迁出证明》;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学生户口迁移:
1、《录取通知书》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口迁出证明》;
4、转学的还需出具省教委转学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籍管理部门《转学证明》;
5、退学的需出具学籍管理部门的《退学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
居民户口迁移:
1、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迁入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派出所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颁发《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携带《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
4、持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学生户口迁移:
1、申请学生先到学校保卫处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并领取《户口迁出证明》。
2、再凭本人身份证及保卫处《户口迁出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领取《迁移证》。
3、持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注:学生户口迁移迁入学校时,学生将户口迁移办理所需的材料提交给学校保卫处,由学校做经办方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5元(工本费)。
办理地址
宝鸡市中山东路派出所
地址:宝鸡渭滨区中山东路89号
宝鸡市东风路派出所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东风路11号
宝鸡市金陵派出所
地址: 文化路22号
宝鸡市经二路派出所
地址:宝鸡渭滨区经二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