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婴儿入户
1、所需材料:
①、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
②、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2、办理程序:
出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注:新生婴儿入户随父随母自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可选择具备生活条件的父亲或母亲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也可选择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父母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一律在有常住户口的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二)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入户
1、所需材料:
①、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出生医学证明》或居住地街道(村委会)证明(原件)
2、办理程序:
本人或监护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入户登记。
对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现确已回原籍居住的,或遗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退伍证明的,应由本人向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入户或恢复户口。
3、依据:《四川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收养子女入户
1、所需材料:
①收养入户申请书(原件)
② 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 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被收养人属未落常住户口的除外)
2、办理程序:
由收养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3、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