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出生后一个月内,可自愿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请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拟落户方户口簿,到拟落户方的户籍地派出所窗口办理。
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随父或母户口簿到随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口手续。
新生儿落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条件
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
2、结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出生婴儿跨一整年要在厦门申报出生的,还需提供未在外地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办理程序
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四、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属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报出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