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登记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报出生登记。
02登记地点
厦门家庭户口:去宝宝爸爸或妈妈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厦门集体户:去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
03登记原则
新生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应按家庭户、集体户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登记中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Q:爸爸妈妈户口都是家庭户的,在哪儿登记?
A:自愿选择,跟随爸爸妈妈任一方都可以。
Q:爸爸妈妈其中一方为集体户的,在哪儿登记?
A:在家庭户登记。有的小伙伴反映自己老公/老婆挂靠在亲戚家房子里,是家庭户,但是亲戚不愿意让小孩户口落户到房子,这种情况下需要先把大人户口迁出来。
Q:爸爸妈妈双方均为集体户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在哪儿登记?
A:在父母户口所在地按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先后顺序申报出生登记。
Q:爸爸妈妈均为现役军人的,在哪儿登记?
A:可在父母部队所在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
Q:爸爸妈妈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在哪儿登记?
A:应在非现役军人方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
04所需材料
1国内出生婴儿
前置条件:中国大陆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不适用于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
爸妈的结婚证
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集体户还需要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
“入集体户、非直系亲属家庭户的去市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大厅)打印家庭无房证明或房产权属登记证明)”
2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前置条件:父母其中一方系本市户籍居民,子女在国外出生,且未在国外定居和未取得外国国籍,回国后申请入户的。
一、具有华侨身份的:
1.《出生申报登记表》;
2.区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来闽定居证》;
3.国外出生证明;
4.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二、不具有华侨身份的
1.《国外中国公民来闽落户申请表》;
2.区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予受理(核准)通知书》(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3.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
4.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供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6.国外出生证明;
7.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注意:也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登记哦~
05办理流程是什么样的呢?
1、窗口审核受理
2、材料完整,收件,开具《受理回执单》
3、分局人口管理科审核
4、市局户籍管理科审批
5、派出所系统录入
6、取件
06各种新生儿情况申请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员的婚生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由监护人或户主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本市户籍人员婚生子女出生后,父母双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
1、父母双方死亡(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2、父母双方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
3、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的;
4、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或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
(三)本市户籍人员的婚生子女出生后,无法随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申报户口,可以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由其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四)本市户籍人员在香港、澳门、台湾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五)本市户籍人员的非婚生子女申报户口,向(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07各种情况办的办理材料
1婚生子女随父母出生户口登记
1、《出生申报登记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的《结婚证》;
4、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提供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可容缺后补);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供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5、《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6、婚生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父母的《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2婚生子女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户口登记
1、《出生申报登记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的《结婚证》;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可容缺后补);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供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5、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落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6、属情形1、2类(1父母死亡;2父母外国国籍)的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属情形3、4类的(3父母集体户;父母双方军人或一方军人一方学生集体户),提供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提供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7、《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3婚生子女随其他监护人出生户口登记
1、《出生申报登记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的《结婚证》;
4、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可容缺后补);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供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5、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注明亲属关系,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6、监护人与落户人监护关系承诺;
7、《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4港澳台出生子女户口登记
1、《出生申报登记表》;
2、港澳台出生证件(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
香港地址: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2楼B室
电话:(852) 2827 9700
传真:(852) 2827 1079
电邮:chinalaw@netvigator.com,
网址:www.chinalegal.com.hk
澳门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405号中国法律大厦27层
电话:00853-28713914
传真:00853-28713919)
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证明);
3、入境证明材料;
4、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可容缺后补);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供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5、父母的《结婚证》;
6、父母双方或母亲单独一方的出入境证件(需与出生证明一致);
7、《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5非婚生子女随(父)母出生户口登记
1.《出生申报登记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供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4.《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民族成份若随非落户方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5.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签名捺手印)
6.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