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南京婚内新生儿入户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南京户籍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婚生婴儿
3、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
办理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出生申报的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出生住院记录、入学记录等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2、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办理流程
1、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或者监护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
办理地点
父母一方为南京户籍:
父母双方中本市居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区居民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
父母双方为南京户籍:
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居民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
玄武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
南京市红山路196号东侧十字街公交车站旁
鼓楼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
定淮门大街1号
秦淮公安分局户政服务中心
秦淮区永乐南路9号(交警三大队事故处理组旁,毗邻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