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出台《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该规定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
申请落户的几种情况
01、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落户:
(一)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员;
(二)取得由政府提供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人员;
(三)租赁出租房屋(指经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的人员。按租赁出租房屋申请落户的,应在落户地本市市区、县(市)城镇范围内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02、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落户: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录用的人员;
(二)被本市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三)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的人员。
0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一)符合《衢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
(二)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
(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相当职业资格人员、紧缺工种技术工人;
(四)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属于突出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其他特殊人才、专业技能及特殊职业人员。
04、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以在当地城镇申请落户。
落户办法
符合规定申请落户的,迁移人员应当在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单位、社区集体户内落户,或者在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属户内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移落户。
办理程序
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与户口迁移相关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应当予以受理。
对不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当当场办理;对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