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并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
2、1996年1月1日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但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的新生儿。
办理材料
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以下材料:
1、《公民申报出生登记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落户方);
4、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说明是指个人声明,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属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6、父母民族成份不一致的,还需父母双方到申报地派出所当场填报确认《民族成份申请书》。
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以下材料:
1、《公民申报出生登记申请表》;
2、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落户方);
4、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说明是指个人声明,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父母民族成份不一致的,还需父母双方到申报地派出所当场填报确认《民族成份申请书》;
6、公安派出所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情形特别复杂的户口事项,请向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后再前往办理;
2、申请材料应提交原件核验,需要保留复印件的,核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归档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