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出生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二)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三)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
(四)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五)拟登记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记的《计划生育证明》;
(六)申请人满三周岁的,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双(多)胞胎申报的,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
(七)遇有下列出生登记情况,除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材料外,还需视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政策内再生育的,提交《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
2、政策外生育的,提交父母双方户籍地县(区)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和所在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
4、国外出生的,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可自行翻译)及申请人入境证件;
5、港、澳地区出生的,提交由市局业务科同意受理证明和申请人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6、本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提交《社会福利中心入住弃婴(童)登记表》、《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弃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