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关政策规定(一)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中,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初中毕业生实行加分达线后参加录取: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空、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按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的10%降低分数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按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的5%降低分数录取;从作战部队交流到其他部队任职不满1年和跨地级市以上交流任职不满1年的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按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的2%降低分数录取;其他现役军人子女加15分达线后参加录取。2.父母受到市及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的考生,加10分达线后参加录取。3.归侨、归侨及华侨子女、港澳台籍考生加10分达线后参加录取。4.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达线后参加录取。上述加分对象如遇符合多项优惠条件(包括市区定向指标生对象),不累计计算,就高不就低。考生报名时须在《招生报名表》中填写加分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逾5月25日再提供材料者无效。享受10%和5%降分录取优待的军人子女,由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并出具证明,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须附有市级以上民政局有关证明;享受2%降分录取优待的和其他优待政策的军人子女,须由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予以认定并出具证明;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军官证复印件、户口簿等证明材料由市军分区政治部、市教育局和市双拥办共同审核确认。父母受到市及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的考生须持表彰证明原件、户口簿、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证明。归侨、归侨和华侨子女、港澳台籍考生须持有市级以上台办、侨办或港澳办证明、子女关系公证书、父(母)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少数民族考生须持有市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及父(母)身份证件等材料。学校必须在校内张榜公布加分对象,核准无误后将核实意见并附有关证件、材料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的名单经市教育局再次集中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为有效。(二)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凡不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均作为辍学,纳入当地年辍学率统计之中,不能取得初中毕业证书。往届初中毕业生不得报考四星级普通高中。(三)在转学、休学、复学等方面违反省、市学籍管理规定的初中毕业生,不得报考三星级以上高中,学校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核查确认属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生录取资格,给予学校和责任人纪律处分。(四)对身体残疾但不妨碍文化学习、生活能自理的考生,录取时一视同仁。七、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规范招生宣传工作。各类学校招生信息的发布必须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凡需面向全市发布招生信息(宣传广告、招生简章等)的,必须经盐城市教育局审批。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客观、准确地向考生宣传招生政策、发布招生信息。各职业学校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主管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有弄虚作假、夸大其词的承诺。对刊登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招生资格。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为名乱招生、乱收费。正确指导考生填报志愿。要维护考生对各类学校招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封锁《中考指南》发放和各类招生信息,要充分尊重考生自主选择学校的权益,不得误导学生及其家长,要确保考生自主选择升学意愿和学校,严禁限制、强迫考生填报某一学校志愿,严禁违背学生意愿由学校老师代学生填报志愿,不得以经济手段强拉生源、有偿招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初三学生参加复习和学业成绩考试,毕业生信息由毕业生所在学校按招生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统一向招生学校提供,各学校必须准确上报考生电子档案信息。考生户籍信息、“加分”信息、志愿信息必须由家长核准签字。学校教师擅自向招生学校及其代理人提供毕业生相关信息,干扰招生工作或谋取非法利益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普通高中招生继续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盐城市招生考试中心按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成绩以及报考人数划定各地区、各学校和全市最低录取控制线,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不得录取。民办学校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民办高中招生统一列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超计划招生的给予通报、警告直至取消办学资格。民办高中面向市内招生必须以考生参加全市的升学考试成绩为依据,不得另行组织考试。跨省辖市招生的,必须得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录取手续由学校到生源地市级招生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未得到生源地教育部门同意的,不得擅自录取外地学生。公办高中与民办高中的招生应分开,不得相互代招。公办学校不得参与民办学校的招生。民办学校不能以举办、参与举办或参股的公办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也不得为公办学校招生。规范职业学校招生行为。职业学校招生必须按计划按志愿录取,凡已按志愿投档录取的考生,其他职业学校不得再登记注册、重复录取,更不得在校际之间恶意竞争。各类职业学校不得将招生指标任务与教职员工的职称评聘、评优晋级直接挂钩。要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买卖生源、有偿招生等违法行为。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肃查处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乱办学等问题,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委托个人参与招生的问题,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各学校招生工作要严格规范和控制招生宣传费用,不得直接将招生经费与招生人头挂钩,坚决制止以经济手段强拉生源、有偿招生等违纪违规现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坚决制止乱收费。各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不得在择校生以外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不得擅自收取未经批准正式录取的学生任何费用。严肃查处各类学校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肃查处以合作办学或民办学校为名乱收费、高收费。八、组织领导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为切实维护考生利益和社会大局稳定,确保中考中招的顺利、平稳进行,盐城市中考中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尽快明确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具体负责的部门和单位,保证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各县(市、区)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招生部门和单位操作实施,招生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好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招生工作,保证职业学校稳定的办学规模。加强对招生学校的管理,增强招生工作的规范意识。各星级普通高中应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招生。要严格招生准入。各地要由政府牵头,教育、人社、监察、物价、工商、公安等部门参与,进行联合执法,对不具备招生条件、办学资质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依法取消其招生、办学资格;对违规办学、招生行为不规范、办学质量不合格及发生严重影响稳定的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限制或停止其招生。对社会培训市场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清理,坚决打击非法招生、非法办学、虚假宣传、高额乱收费等行为,促进社会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高中阶段招生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要建立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防止和纠正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对中考中招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问题发生的,或者有错不纠、纵容庇护的,将对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本意见由盐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盐城中学在各县(市、区)招生计划一览表
注:盐城中学在各县(市、区)招生录取时,尾数同分的录取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总分高的考生,如三门总分仍有同分现象,则录取数学学科高分的学生,尾数同分的不跟进
附件:盐城中学在各县(市、区)招生计划一览表
县(市、区) | 统招生 | 择校生(上限数) |
盐都区 | 25 | 2 |
东台市 | 47 | 5 |
响水县 | 24 | 2 |
滨海县 | 44 | 5 |
阜宁县 | 44 | 5 |
建湖县 | 34 | 3 |
射阳县 | 35 | 3 |
大丰市 | 29 | 3 |
合计 | 282 |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