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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中考成绩查询和录取分数线录取时间办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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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感中考成绩查询和录取分数线录取时间办法政策

(四)录取时间

7月6日公布各批次填报志愿资格线

7月13日?8月2日普通高中录取

7月13日?8月20日“五年一贯制”和“3+2”学校(专业)录取、中职学校录取

9月6日?9月9日普通高中征集志愿、补录

9月6日?10月上旬中职学校补录

(五)录取办法

1.录取工作在“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各批次录取结束后,考生可以登录“湖北省中考中招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gzjd.hubzs.com.cn),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

2.各高中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市、县(市、区)教育局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擅自超计划招生的,一律不予办理录取手续。

3.孝感市直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面向全市招生,其他县(市、区)普通高中面向当地招生,严禁跨区域招生。

4.第一批次孝感高中及各县(市、区)一中志愿和第二批次一般普通高中志愿均实行“平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录取时严格按照考生志愿、招生计划、考试(考查)成绩择优录取,额满为止。当中考总分相同时则依次按语数外三科成绩之和、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录取。

5.孝感高中、各县(市、区)一中招生计划(含统一计划和分配生计划)不得录取在我市各地初中学校借考的考生。孝感高中、各县(市、区)一中录取的分配生,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总分配计划数内由高到低排序最后一名考生总成绩的25分。省级示范高中录取的学生,思想品德、理化生实验操作成绩必须达到B等及以上。一般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思想品德、理化生实验操作成绩必须达C等及以上。

所有普通高中不得录取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不得录取往届生和未参加中考的学生。

6.具有我市学籍、外地户籍或我市户籍、外地学籍的考生,根据报名时基教科(股)认定的资格、按照报名所在初中学校考生的身份进行录取。

7.省内跨市(州)回孝感就读普通高中的考生录取。此类考生须持户口簿、外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初中学籍证明和中考所在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出具的中考成绩及录取批次证明,由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在核定招生计划内办理录取手续。

8.具有我市户籍但在省外就读、并在外省参加中考、达到外省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申请就读我市普通高中学校,考生应在外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初中学籍证明,在外省市(州)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分数证明、录取控制分数线证明;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可在核定招生计划内办理录取手续。考生还需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先由考生户籍地录取学校在11月30日前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发起毕业后跨省就读手续,经录取学校和毕业初中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学籍对接手续。

9.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录取。对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高中学校先要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县(市、区)教育局基教科(股)负责。对具备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资格的高中学校,应将其招生计划单列,数量控制在本校招生总计划的2%以内。特长生安排在统一划线之前录取,特长生按(中考成绩×40%+专业测试成绩×60%)综合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招生学校有文化成绩限定的,由招生学校于录取前将限定分数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各校特长生的招生方案应于5月10日前通过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体育、艺术特长生的专业测试由招生学校组织,专业测试成绩以百分制的分数形式记录,各级招生考生机构要做好专业测试的监督工作。专业测试应在5月20日以前完成,并将专业测试成绩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成绩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30日前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逾期不报的不予办理录取手续。

10.“五年一贯制”和“3+2”学校(专业)招生录取。“五年一贯制”和“3+2”学校(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范围由省教育厅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并下达。“五年一贯制”和“3+2”学校(专业)只能录取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考生,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应达到当地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50分以上。因生源原因确需降分的,招生学校提出申请后,由市教育考试院报省招办批准后办理降分手续。

11.录取新生名册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打印,加盖录取专用章。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未报到的考生,学校应及时到市教育考试院注销其录取资格,市教育考试院将根据缺额情况,适时组织补录。中职学校在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应、往届初、高中学生时,要及时收集身份证号码等资料信息,凭初(高)中毕业证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教育考试院办理补报名和录取手续。凡未经市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一律不能注册。未注册的中职生,一律不能享受国家免学费等资助政策。

12.优录政策

(1)“农村独生女”考生可加10分。

(2)少数民族、农村“两女无儿户”、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子女考生可加5分。

(3)军人子女考生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和《湖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政联〔2013〕4号)规定的降分录取原则,给予优待。

其中,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按我市划定的全市一般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10%的标准,降分录取。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按我市划定的全市一般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5%的标准,降分录取。

加分和降分录取项目中,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项照顾,不享受累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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