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与优录
1、加分录取
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中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20分参加录取。
①烈士子女;
②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子女。
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中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参加录取。
①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②农村独女户女孩;
③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
④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体育竞赛获得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以及艺术比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省级、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次的优胜者。
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中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5分参加录取。
①农村双女户女孩;
②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
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的一项,不累计加分。
2、优先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①国家、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科学家、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三等奖,以及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②市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③综合素质评定获A等的数量较多者。
3、材料审核
加分投档考生的优录证明材料和有关原始证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并对其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①烈士子女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②符合加分条件的军人子女拟优待对象,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向所在部队提出书面申请。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对拟优待对象进行审查后,将拟优待军人子女名单、军人子女户口本、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黄冈军分区。黄冈军分区会同市教育局,对拟优待对象的身份、资格、条件等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市教育局按规定落实相应加分,并报省教育厅和省军区政治部备案;
③少数民族考生须经县市区公安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④归侨、华侨子女和归侨子女须经县市区和市外事侨务部门审核盖章;
⑤台湾籍考生须经市台办审核盖章;
⑥体育竞赛和艺术比赛优胜者须经县市区教育局体卫艺(基教)科、股和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审核盖章;
⑦农村独女户女孩和双女户女孩须经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盖章;
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须经县市区公安、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⑨优录项目由证件颁发、评定单位审核盖章。
加分、优录材料由学校初审,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县市区招考机构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市教育考试院;所有加分、优录证明材料须凭相关原始证件审核。对经审核可加分投档的考生名单及加分项目要进行层层公示,公示期间发现享受加分投档政策的身份与事实不符的,经核实后取消加分投档资格。公示期满后再发现弄虚作假的,降低一档录取。
加分、优录政策是市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各县市区严禁自行增加或调整加分、优录项目和分值;优录审核工作与中考报名同期进行,县市区招考机构4月30日前审核、录入,逾期不予办理。